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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質量的案例,多半由工程監督人負責。&ldo;上下天光&rdo;於1771年被發現有工程瑕疵,有些從橋上連線到六角形亭子的欄杆不夠垂直,負責監督的官員苑丞徵瑞和苑副阿爾邦阿為此負責。他們每人遭打四十大板和被罰六個月的俸銀,之所以要責打是因為這些瑕疵可能構成安全上的問題,因而連他們的主管副都統和爾經額,也被罰三個月的俸銀。爾後,在同一年,舍衛城內部樓閣柱子上的油漆,自十年前即1760年上漆之後,不斷剝落和龜裂。五個負責上漆的人之中,有三個人已經去世,而其他兩個人也早已離開圓明園。由於找不到人來受罰,因此罰責就落在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身上,他和助手副都統五福每人因為疏忽職守的罪名,而被罰了三個月的俸銀。
&ldo;方壺勝境&rdo;於1770年發現十年前價值12418兩白銀的亮麗彩畫,正在以令人憂心的速度退色。因此當時負責這項特定工程的官員苑丞陸金以及苑副阿爾邦阿都受到責罰,他們各自要繳納相當於半年的俸銀作為罰金。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和也因為這件事而受到牽連,他必須要分擔這項昂貴工程處理不當的後果,繳納了相當於三個月俸銀的罰金。不久三和於1771年因為粗心大意,以柏木代替松木作為雙鶴齋的建材,因此又再一次被罰了三個月的俸銀。後來於1776年,文源閣前門的牆壁因為偷工減料而出現裂痕,負責這項工程的副都統和爾經額,以及其他包括徵瑞在內的三名高層的園務主管都遭到降級處分。
對園務的主管來說,故意浮報建材價格和挪用公款等濫權行為是相當嚴重的罪行。例如在1769年,園務主管苑副吉榮因為在&ldo;魚躍鳶飛&rdo;的彩繪工程的估價當中浮報了將近一成(大約136兩白銀)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後,吉榮遭責打五十大板並失去職位。在1770年的春天,員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為在進行圓明園內至少十個地點的營建工程時,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貴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職並下獄成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鹹豐皇帝下詔罪己,可說是一種既特殊又獨特的處罰。他在1852年,為了懲處自己而取消在圓明園裡定居,因為他覺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國運動之際園居取樂。雖然如此,他的自我處分並沒有維持太久。鹹豐於1854年的春天又回到圓明園來欣賞花季。最初,他的戶部右侍郎王茂蔭反對鹹豐重返圓明園的決定;這位侍郎表現出他的勇氣,但亦因而遭到失寵的處罰。不過,王茂蔭的諫言未能迎合上意所得到的後果,並沒有嚇退其他官員繼續冒言直諫。御史薛鳴皋提醒皇上,御駕重返圓明園定居需要相當可觀的維修費用,這些花費在當前艱難時刻將難以負擔。鹹豐為此不悅,辯稱他並沒有要在圓明園內尋歡享樂的意圖,而是宜人的園林環境有助於他在危難之時好好地處理政務。再說,他離開圓明園之久,甚於任何一位先皇。他因此希望臣民能夠明白他專心平亂之志,並希望他們看到他的政績而不是以他居住的地方來做評斷。鹹豐將重返圓明園居住的行為合理化之後,立即擯斥這位御史指責他耽於逸樂。錯怪皇帝,將是一件嚴重的罪行,這位御史後來被指控為侮蔑聖上以博取清名和美譽。他的祿位雖保,但也因此而遭受審問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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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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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火災之人,即使是無心之失,也會被徹底調查並追究責任。蓄意縱火在圓明園內雖然很少發生,但卻被視為最嚴重的罪行之一,甚至在防火和救火上表現稍微不夠機敏也要受罰。在1756年2月就有一班太監,因為在&ldo;春宇舒和&rdo;值班沒幾天就意外地兩度發生火災而遭受嚴懲。在審查中判定,太監楊明在打掃這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