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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表示:只
要發案時本人不在,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雜品庫內的將軍俑頭被盜時,正值我在北京參加《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的編寫會議,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託主管考古隊安全的劉佔成
負責工作,並向考古所石興邦所長匯報過, 25 日晚從北京返回西安後,得
知雜品庫門被撬,26 日趕到工地後摸清了情況並及時向省文物局和臨潼縣公
安局報案,這一切足以說明,我非但沒有事故責任,而且是有文物責任感的,
作為鄰居,我是盡到了道義上的責任的,因為這是鄰居家中失盜,並非秦陵
考古隊失盜,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隊文物庫房和發掘現場,文物是清楚的,
有安全保障的,並沒有發生任何失竊事故。至於發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
年3 月20 日的兩次一號大廳後部武士俑頭被盜事件,責任者很明確,前者是
原考古隊在移交過程中丟失的,後者是秦俑館接收後丟失的,兩個俑頭各有
屬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隊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盜的將軍俑頭則是原
考古隊該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應追究其栽贓之過,怎能說是秦陵考古隊
連續被盜呢?三個俑頭的連續被盜,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領導的官僚主義
和原考古隊的管理混亂。舍此,別無他責。
&ldo;我王學理主管的經過重新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隊,闢有專用文物庫
房,新購有六個鐵皮文物櫃子,還有一系列安全措施。新發掘的五個探方,
對出土的文物及時入庫,庫有登記,發掘現場又無文物差錯。就原考古隊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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