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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使聯
邦德國完全失去周旋於東西的立場,從而也就失去透過東西談判締結和約統
一德國的希望。社民黨尤其反對歐洲防務集團條約,認為這個條約儘管說是
防禦性質,卻是針對蘇聯,聯邦德國沒有必要因此開罪激怒蘇聯,失去統一
良機。社民黨聲稱,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上沒有規定要建立武裝部隊,因而如
果要在法律上批准聯邦共和國加入歐洲防務集團,就意味著變更憲法。
1952 年1 月31 日,在有關德國條約和歐洲防務集團條約締約國政府會
談正在全面進行時,社民黨聯邦議院議員阿道夫&iddot;阿恩特和伯恩哈特&iddot;賴斯
曼受包括德國社會民主黨全體聯邦議院議員在內的144 名議員委託,向聯邦
憲法法院提出了一項對基本法原則的監督訴訟,要求聯邦憲法法院確定,&ldo;未
經補充和修改基本法就規定德國人參加軍事武裝力量或者使德國人承擔服義
務的聯邦法律,無論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符合基本法。&rdo;此即所謂防禦
性的&ldo;準則控制訴訟&rdo;。社民黨議員希望透過起訴,在議會透過之前就斷定
它違憲。
這項有關基本法原則監督訴訟的提出,在當時為聯邦政府簽定這兩個條
約造成了很大困難。條約簽署後,又直接影響到它的批准。
按有關規定,聯邦共和國必須是批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和德國條約的第
一個締約成員國,如果連德國議會是否同意這些條約都不能確定,又如何使
得其他國家政府在它們的議會中爭取批准這些條約呢?尤其是法國人對德國
人的不信任仍然根深蒂固,主張法德和解的舒曼和讓&iddot;莫內並不代表法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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