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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選舉產生的貴族院的制約,貴族院議員中貴族佔半數,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救選。貴族院對法律的批准權與眾議院幾乎相等,這就又規定了一種等級性的控制。
這樣就保證日本政府中的高階職位都掌握在&ldo;閣下&rdo;們手中。但是,這決不意味著日本在&ldo;各安其分&rdo;的體制下沒有自治。在所有亞洲國家中,不管在何種政治體制下,上面的權力總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速與下面的地方自治權碰上。不同國家之間的差異則在於民主範圍達到什麼程度,負多少責任,地方的領導是否能對整個地方共同體負責,或者會不會被地方勢力所壟斷以致損害公眾利益。德川時代的日本就象中國一樣,最小的單位約五至十戶,後來被稱作&ldo;鄰組&rdo;,這是居民中最小的責任單位。這一&ldo;鄰組&rdo;的組長,對組內事情有領導權,保證組內成員行為端正,遇有可疑行為必須報告,發現在逃犯則要交給政府。明治政治家們最初廢除了這一套,但後來又恢復起來並稱之為&ldo;鄰組&rdo;。在市鎮中,政府有時積極培植&ldo;鄰組&rdo;,但在今日農村中則幾乎已經不起什麼作用。較之更為重要的單位是&ldo;部落&rdo;。部落既沒有被廢除,也沒有被作為一個行政單位編人政府體系。它是國家權力尚未涉及的領域。這種由十五戶左右的人家組 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換部落長,仍在發揮著組織的機能。部落長的任務是&ldo;管理部落的財產;監督部落對遇喪或遭受火災的家庭給予援助;安排耕作、蓋房、修路等公共作業的適當日程,遇有火警則負責振鈴;休息日則敲鐘擊梆,以示通告。&rdo;1日本的部落長,與其它亞洲國家不一樣,不負責徵收其共同體的國家賦稅。因此,他們不必肩此重負。他們所處的地位也沒有什麼矛盾,是在民主責任範圍內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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