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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行政機構正式承認市、叮、村的地方行政。由公選的&ldo;長者&rdo;們推選一位頭頭,代表本地區與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府縣公署交涉辦事。在農村,這個頭頭常常是一位老居民,一位擁有土地的農民家族中的成員。當了村長後,經濟上多少要受些損失,卻相當有權勢。他與長者們共同負責管理村裡的財政、公共衛生、學校,特別是財產登記和了解每個人的情況。村公所是個相當繁忙的地方,它負責管理國家撥來的小學教育補助費,徵集由本村負 擔、數額遠比國家補助費要大的教育經費並監督其開支,管理村落共有財產及其租貸,土壤改良和植樹造林,以及登記一切財產買賣;而財產買賣也必須在村公所正式登記後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每個居民必須及時登記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過繼和收養、前科以及其它資料。對於每戶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樣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類材料都可以從該地提供給那個人的原籍村公所並記入他的冊籍。一個人在申請就業或接受審判,或因其它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他必須給他的原籍市、叮、村公所寫信,或者自己親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給有關方面。所以人們是絕不輕易冒險給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記錄的。
因此,市、盯、村負有巨大責任。這是一種共同體的責任。1920年代,日本出現了全國性政黨。這在任何國家都意味著會有&ldo;執政黨&rdo;與&ldo;在野黨&rdo;的交替。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行政機構卻絲毫不受影響,仍然由&ldo;長者&rdo;們領導,為共同體服務。不過,地方行政機構在以下三個方面沒有自治權。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國家任命,警官和教員都是國家啟用人員。由於日本的民事訴訟幾乎一直是透過調停或仲裁來解決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幾乎不起什麼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臨時集會,他們必須到場。但是,這種任務是不常有的,多數時間用在記錄有關居民身份和財產上。政府常常把警官從一處調到另一處,以保持其局外人地位,避免地區性聯絡。學校的教員也常有調動。國家對學校的規定十分嚴密。日本和法國一樣,每個學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樣的教科書,上同樣的課,每個學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時間,在同樣的廣播伴奏下,做著同樣的早操。市、叮、村共同體對學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權。
上述的日本政府機構,幾乎沒有一點不與美國政府機構大相逕庭。在美國政府機構中,大選中選出來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權,地方的管理則是由在地方指揮下的警察和法院來執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機構在形式上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絲毫沒有兩樣。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內閣負責起草,國會實際上從未制定過法律。甚至叮、市長在法律上也規定由女王來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權力之廣泛,直達地方事務,超過1940年以前的日本。雖然女王實際上總是認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須女王任命則是事實。警察和法院直接對君主負責,這在荷蘭也是如此。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團體都可以自由創辦學校。而 日本的學校制度則幾乎全部照抄法國。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開發事業,在荷蘭大體皆是地方自治體的任務,而不是政治選舉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機構和西歐各國之間的上述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其職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順習慣,這是在過去的經驗中熔鑄,並以道德體系和禮儀來體現的。國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ldo;閣下&rdo;們身在其位,守職負責,他們的特權就會得到尊重。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策得到擁護,而是因為在日本,越過特權界限就是錯誤。在政府的最高層,&ldo;人民的輿論&rdo;是完全沒有地位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