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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說的這位衛國女子是衛懿公的女兒,她被收錄進《詩經》裡這首詩就是《鄘風·載馳》。《列女傳》講過這件事情的詳細經過:當初,齊國和許國一起來衛國求婚,衛懿公想把女兒嫁給許國,女兒卻說:「齊國是大國,離我們也近;許國是小國,離我們又遠。如果把我嫁到許國,將來要是我們衛國有了難處,有誰能來幫助我們?」
但衛懿公沒有接受這個意見,還是把女兒嫁到了許國,這就是許穆夫人。後來狄人攻破衛國,許穆夫人憂心如焚,想要回國救亡,卻受到了許國大夫們的阻攔,憂憤之中寫下了這首《載馳》。1386
高子問孟子的就是這件事。許穆夫人當初要自己決定自己的婚姻,這是有違禮數的,她的詩怎麼可以被收入《詩經》?——高子的話同時還透露了這樣一個資訊:一篇作品,如果作者本人道德有虧,作品再好也是不值得流傳的。這與其說是道德苛評,不如說是人之常情,人們總是愛屋及烏,也總是難免恨屋及烏。
面對高子的問題,孟子的回答是:許穆夫人的初衷是值得稱讚的。如果沒有這份初衷,自己來決定自己的婚事當然是不合禮的。就像伊尹作為臣子放逐了作為君主的太甲,假如沒有伊尹那份良好初衷,這樣的行為就是篡逆了。處事的方法有兩種:恆久不變的原則叫做「經」,變通而合宜的措施叫做「權」。許穆夫人的所作所為只是通達權變罷了。1387
有經有權,既講原則也講變通,這也就是孟子那個著名命題「嫂溺援之以手」的道理。用現代語言說,就是既要講原則性,也要講靈活性,但靈活性必須以更大的原則性為依歸,即「取捨去就之間不離於道,乃所謂權也」,1388或者說以權補經,而非以權破經,正所謂「法不能無弊,有權則法無弊」。1389經權之辨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祭仲廢君,《公羊傳》贊其知權。1390如何判斷這個「權」是否合適,辦法就是「原心」。在許穆夫人這個例子裡,經過一番原心,可以認定許穆夫人的所作所為屬於權變,所以就可以免去非禮的罪過。還可以進一步設想一下:如果由董狐把這件事記載到史冊裡去,許穆夫人那些「非禮」言行的本身很可能就會被完全抹去的。
而另一方面,祭仲也好,許穆夫人也罷,是否真的知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春秋》要藉助這些故事以闡明知權之義。乃至魯隱公是否真有讓國之心,齊襄公是否真有復仇之意,宋襄公是否真能行仁義之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春秋》藉此來闡發讓國、復仇與仁義的義理,這就是公羊家的「《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春秋》因此而成為一部寓言之書,史實的真偽無關緊要,重要的是其中所要闡明的義理,如皮錫瑞所謂:「論《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止是借當時之事作一樣子,其事之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1391其理論依據就是孔子所說的「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1392如此,則考據精當、邏輯自洽反而屬於章句小道,如馮班稱道漢儒:「漢儒釋經不必盡合,然斷大事,決大疑,可以立,可以權,是有用之學。」1393
如果在「原心定罪」、「借事明義」與「有用之學」的經學背景下再來考察鄭伯之克段,能否把事情說得圓倒在其次,關鍵是要闡釋出「正確」的政治哲學。再看杜預,他認為叔段明明是出奔而《春秋》書之為「克」,是孔子特意更改舊史,用這個殺氣騰騰的「克」字表現鄭伯的殺弟之心。應該可以這樣理解:所謂「鄭伯克段於鄢」其實就是「鄭伯殺段於鄢」,就像明明是趙穿弒君,董狐卻記作趙盾弒君一樣,並不是描述事實,而是誅心以示大義。
經學要講的是政治正確,為了這個高尚的目的可以罔顧事實。所以,「鄭伯克段於鄢」的經學涵義就是:鄭莊公這個不稱職的哥哥殺了叔段這個不稱職的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