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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過去許多美學家一樣,博克把美限於物體的感性性質,因而很少談到文學的美或精神的美。他對美下定義如下:
我所謂美,是指物體中能引起愛或類似愛的情慾的某一性質或某些性質。我把這個定義只限於事物的純然感性的性質。……我把這種愛也和慾念或性慾分開,&ldo;愛&rdo;所指的是在觀照任何一個美的事物時心裡所感覺到的那種喜悅,慾念或性慾卻只是迫使我們佔有某些物件的心理力量,這些物件之所以能吸引我們,並不是因為它們美,而是由於完全另樣的緣故。(重點是引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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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只涉及愛而不涉及慾念,這個看法在近代美學思想中很佔勢力,特別是在經過康德加以發揮之後。
這樣說明瞭自己的觀點以後,博克花了大量篇幅批判當時流行的一些關於美的學說。他首先駁斥了&ldo;美在比例&rdo;那個久佔勢力的傳統學說,他的理由是:
像一切關於秩序的觀念一樣,比例幾乎完全只涉及便利,所以應該看作理解力的產品,而不是影響感覺和想像的首要原因。我們並非經過長久的注意和研究,才發見一個物件美:美並不要求推理作用的幫助,連意志也與美無關。美的形狀很有靈效地引起某種程度的愛,就像冰或火很有靈效地引起冷或熱的感覺那樣。比例是相對數量的測量。……但是美當然不是屬於測量的觀念,它和計算與幾何學都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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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著指出無論是雕像還是活人在比例上彼此可以相差很遠,但是仍可以都是美的。
他所駁斥的第二個看法是美在適宜或效用,即物體各部分形狀構造適宜於實現它們的目的。博克認為比例說實際上也是從適宜說出發的,比例合度也適宜於達到某種目的。他很詼諧地譏誚持這種主張的人&ldo;沒有足夠地請教經驗,如果這個學說能成立,豬就應該是頂美的,因為它鼻子尖,鼻端軟骨堅韌,一雙小眼睛凹下去,這些連同頭部構造都很適宜於掘土嚼草根&rdo;(3:6)。美的成因也不能在於&ldo;完善&rdo;。&ldo;美這個性質,在達到高度時,例如在女人身上,往往帶有軟弱或不完善的意味,女人們很體會到這一點,因此她們學著咬舌頭說話,走路故意作搖搖欲墜的樣子,裝弱不禁風甚至裝病。&rdo;&ldo;最動人的美是愁苦中的美,含羞紅臉的力量略次一等&rdo;(3:9)。&ldo;凡是使我們一見鍾情,覺得可愛的都是些比較柔和的品德,例如和藹,體貼,慈祥,寬弘之類&rdo;(3:10)。
然則美的原因究竟何在呢?博克認為&ldo;美大半是物體的這樣一種性質:它透過感官的中介作用,在人心上機械地起作用&rdo;(3:12),美的事物的這樣一種性質首先就是它的小,因此,許多民族的語言都用指小詞來稱呼愛的物件,例如&ldo;小親愛的&rdo;,&ldo;小鳥兒&rdo;,&ldo;小貓兒&rdo;之類。在這裡也可以見出美與崇高的對立:
崇高是引起驚羨的,它總是在一些巨大的可怕的事物上面見出;愛的物件卻總是小的,可喜的,我們屈服於我們所驚羨的東西,但是我們喜愛屈服於我們的東西;在前一種情形之下,我們是被迫順從;在後一種情形之下,我們是由於得到奉承而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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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之外,博克還找出一些與小類似的性質,例如柔滑,嬌弱。明亮之類,作為美的原因。&ldo;柔滑&rdo;包括&ldo;逐漸的變化&rdo;,各部分安排既見出變化而&ldo;這些見出變化的部分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