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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8月,
戶部銀行在北京正式成立,1908年改組為大清銀行。1907年清政府又組建了中國交通銀行。1909年3月,大清銀行改制為中華帝國國家銀行,作為中華帝國的中央銀行行使其職責。
在清理財政、統一幣制的程序中,國家賦予中華帝國國家銀行統管中央及地方國庫的職權。
1909年資政院會同度支部制定了&ot;統一國庫章程&ot;,進一步提出由中華帝國國家銀行統一經理中央及地方國庫。其要點是:(1
)國庫分為總庫、分庫、支庫三種,總庫設於京師,分庫設於各省,支庫設於府州;(2)中央國庫由度支大臣統率,其出納則由中華帝國國家銀行掌管,地方國庫,即省庫及府州縣庫,分別由當地銀行或官銀錢局負責;(3)政府收支的各種款項,均須匯於各級國庫,以便統一收支、管理。
為了加強對各地銀行及官銀錢局的管理,國家又相繼制定了《銀行通行則例》、《儲蓄銀行則例》、《殖業銀行則例》、《銀行註冊章程》等一系列金融法規。其中《銀行通行則例》共分15條和附則3條,主要是關於銀行經營的業務範圍以及所須遵守的一些條規。如規定銀行經營範圍:各種期票匯票之貼現、短期拆息、經理存款、放出款項、買賣生金生銀、兌換銀錢、代收公司、銀行、商家所發票據以及發行各種期票、匯票和市面通用銀錢票等。所有銀行必須將預定資本額、保結殷實商號、行號招牌、開辦地址等等,呈報有關部門,在度支部註冊後,方可營業。《儲蓄銀行則例》共13條,主要是關於創辦儲蓄銀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如規定創辦儲蓄銀行必須資本在50萬圓以上,存款種類應分定、活兩種,定期存款又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整存整取三種。理事人等對行中一切債務&ot;均負無限責任&ot;;每年結帳時,應將相當於存款總額1/4的現銀、國債票、公債票和可靠的公司股票就近存入大清銀行和其他殷實銀行,作為這些存款的一部分擔保等等。《殖業銀行則例》共34條,主要是關於開辦殖業銀行應遵守的一些條規。如規定殖業銀行應&ot;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於工業、農業為宗旨&ot;,資本必須在200萬圓以上,其股票不得轉賣或抵押給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無論是官辦還是商辦,設立公行或代理店,其詳細章程等均須呈報度支部核准。《銀行註冊章程》共8條,規定所有銀行,無論是官辦、商辦或官商合辦,
均應呈報度支部註冊,並繳納註冊執照費,並由度支部核發註冊執照後,方可開辦。
近代銀行制度建立以後,各地銀行開始向無地和少地的農民發放低息貸款,同時也承擔起向工商業者發行大額貸款的業務。
透過《土地改革法》的實施,不但解決了遷延多年沒有解決的土地問題,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也為工商業的發展籌集了資金,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為中國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建立和發展準備了條件。
同時,土地改革也為建立義務兵役制奠定了基礎。國家透過提供土地和其他公共服務,農民則透過服兵役及完成其他義務,建立起雙方的社會契約關係。這也是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實現形式。
中華帝國國家銀行的成立和幣制改革則使國家一次性地集中了大量的財富。雖然紙幣不可以按照比價兌換(中國幣為不能兌換成金銀等貴金屬的貨幣,是由國家發行並強制流通的純粹的貨幣符號,這是中國貨幣制度與西方不一樣的地方,當時西方還在實行銀本位的貨幣制度,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也必須嚴密控制紙幣的發行量以避免通貨膨脹,但最終完成了貨幣的近代化程序。
完成了土地改革、兵役改革和幣制改革,下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要大力發展工商業,特別是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