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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大陸法系具有以下特點:1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許可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決案必須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為依據。2比較強調國家的幹預和法制的統一,尤其在程式法上如此。例如,許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的鑑證、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採取審問制,以及法院的體系統一,等等。3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這是羅馬法的一種傳統。4注重法典的體系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
但由於中華帝國是首次建立具有近代資本主義特點的法律體系,許多法律並不完備,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大陸法系的要求進行審案,所以,又引入了海洋法系的一些原則:那就是在成文法的基礎上,判例也就有法律效力,法官在決案時,可以引用判例作為依據,除非該判例為皇帝、國會或大理院所廢除。
與《大清律例》相比,《中華帝國刑法典》具有以下特點:
1反對比附援引,主張罪刑法定。主持修律的大理院院長沈家本提出:&ldo;一切犯罪須有正條乃為成立,即刑律不準比附援引&rdo;。在提出反對比附的理由時,他對比附援引的弊端進行了精闢透徹的法理分析,指出比附有三個弊端:第一,&ldo;司法之審判官得以己意,於律無正條之行為,比附類似之條文,致人於罰,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司法、立法混而為一,非立憲國之所宜有也。&rdo;第二,&ldo;法者與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應為與不應為。若刑律之外,參以官吏之意見,則民將無所適從。以律無明文之事,忽授類似之罰,是何異以機殺人也。&rdo;第三,&ldo;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許審判官得據類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難期統一也。&rdo;這一思想在《中華帝國刑法典》第10條中得到了具體體現。該條規定:&ldo;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rdo;草案對此還特別說明:&ldo;本條所列之一切犯罪須有正條乃為成立,即刑律不準比附援引之大原則也。&rdo;罪刑法定原則被公認為近現代刑法典的基石。《中華帝國刑法典》破天荒地確認本質上具有限制國家刑罰權屬性的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的創舉。
2反對酷刑,廢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張刑罰人道主義。沈家本主張&ldo;刑法之當改重為輕&rdo;為&ldo;今日仁政之要務&rdo;。沈家本對古今中外死刑作了通盤的考察,他指出:&ldo;中國刑法,周時大辟二百,至漢武帝時多至四百九條,當時頗有禁網漸密之議。元魏時大辟二百三十條。隋開皇中除死罪八十一條。唐貞觀中又減大辟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號為得中。國朝之律,沿自前明。順治時律例內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條,又雜犯絞三十六條。迨後雜犯漸改為真犯,他項又隨時增加,計現行律例內,死罪凡八百四十餘條,較之順治年間增十之七、八,不惟為外人所駭聞,即中國數千年來,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rdo;而&ldo;歐美日本各國死刑,從前極為慘虐,近日則日從輕減,大約少則止數項,多亦不過二、三十項。&rdo;&ldo;蓋西國從前刑法,較中國尤為慘酷,近百數十來,經律學家幾經討論,逐漸改而從輕,政治日臻完善。&rdo;他特別奏請將戲殺、誤殺、擅殺三項虛擬死罪改為徒流。&ldo;此數項罪犯,在各國僅處懲役禁錮之刑。&rdo;而&ldo;中國現行律例不分戲、誤、擅殺,皆照鬥殺擬絞監候,秋審緩決一次,即準減流,其重者,緩決三次減流。蓋雖名為絞罪,不過虛擬死罪之名,多費秋審一番文牘而已。現當綜核名實,並省繁重之際,與其空擬以絞徒事虛文,何如徑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