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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時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現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繫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儲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誌。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製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作為國家的象徵,統治階級的總代表,皇帝的人身和權威皆受法律的嚴密保護,不論有意無意,稍有觸犯,即是重罪,。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
歷史上從無治君之法,雖言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很少有見刑法皇帝的。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禮原是氏族社會末期祭祀祖先神靈的習慣,後來逐漸演化為階級社會確定人們血緣關係親疏尊卑和社會等級的行為規範。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ldo;三綱&rdo;----&ldo;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rdo;,以及由此衍生的&ldo;親親&rdo;,&ldo;尊尊&rdo;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ldo;七棄三不去&rdo;,&ldo;八議&rdo;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並為後世法典很沿用。同樣的行為不一定同罪,同樣的罪名不一定同樣處刑。行為人的的等級身份和血緣關係成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禮教原則處斷,更屢見不鮮,&ldo;三綱&rdo;強調維護君,父,夫的特權,而君權高於一切,皇帝之下,盡人皆臣妾,根本無所謂法律權利。禮教力倡&ldo;無訟&rdo;,&ldo;息訟&rdo;,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為主:《說文》:&ldo;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之不直者去之,從去。&rdo;夏,商,周文獻中的&ldo;刑&rdo;即是法。春秋時一些著名的成文法還稱《刑鼎》,《刑書》,《竹刑》。大約在春秋戰國之際,&ldo;法&rdo;才具有法律的涵義,而律也作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現,並逐漸被普遍採用,承傳下來,則是戰國中期以後的事。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歷代正史記述立法,司法活動的&ldo;志&rdo;,稱《刑法志》(《魏書》稱《刑罰志》),律條繁簡,刑罰輕重,往往與德禮隆替相對,作為關係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書待書。法官司通稱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審判的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