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章 第一部法典(第1/3 頁)
這場最不被看好的婚禮,後來成為了整個九州大陸最幸福的婚禮。兩個人白頭到老,都活過了百歲,共同孕育了三個兒子,四個女兒。其中大兒子繼承了他的王位,二兒子被喻為九州大陸的另一個戰神。三兒子和四兒子也都位至王侯,是國家的柱石。三個女兒中大女兒嫁給了巴牛的長子,成為了王后,二女兒和三女兒也被封為誥命夫人。他們的後代,也都成為了各個時代的名臣。在所有的開國功臣之中,這是絕無僅有的。尤其是兩個人的感情,也一直很好。所有的名臣都有三妻四妾,只有柳希烈沒有,他們自成親之後,就沒有出現過不如意的事情。同時,柳希烈的性格也改變了很多,雖然有時候還像以前那樣兒傻,但不再任意而行,凡事都有了約束,這不得不說,柳一一的確比巴牛更懂人情世故。
軍制改革之後,秋山半島的第一部法典也就此誕生了。它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民法,一個是刑法。
民法以刑法為主的法典,其中戶律的田宅、婚姻、錢債、市廛等門類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規。
在財產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強調先佔的原則,為發展農業,確保土地的使用,規定凡逃棄荒田一律歸先佔開墾者所有,舊主即使迴歸也喪失土地所有權,只可請求退還房屋墳墓,另外,唐宋以來,法律否認拾得人對所拾遺失物有佔為已有的任何可能,明律卻一改傳統,著重保護拾得人的權利,明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條規定,見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
加強對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大明律.戶律中專列有錢法和鈔法,規定,寶鈔(紙幣)與銅錢相兼行使,違者處以杖刑,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
稅法,明朝政府為了保證財政來源,增加國庫收入,對商品都要依法徵收市稅和關稅,並對匿稅者規定了刑事責任。
鹽法和茶法,鹽和茶都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所以早在西漢時封建政權就推行鹽鐵官營法,唐朝又開始將茶葉的專賣權壟斷在政府手裡,明朝政府繼承了這些傳統政策,亦以嚴法禁止販賣,私鹽,和私茶。
市廛法,市廛法是中國古代的市場管理法,明律中專列市廛一卷,其主要內容有,不準買賣雙方把持行事,不準傍高下比價以惑亂取利,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減,違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所賣貨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笞五十,其物入官。
刑法中包括五刑:答、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敵、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六部各律若干卷。此外,律中又較之前代法律增加奸黨條。
五刑:笞刑,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秦漢時期已經普遍行用。漢文帝廢除肉刑,曾規定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殺。漢景帝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他又頒佈《箠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新五刑制度形成後,笞刑逐漸確定下來,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杖刑
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撲作教刑”的說法。後來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古人也稱笞杖這樣的刑罰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隋代廢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