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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強兵是貫穿熙豐新法的主線,但元豐之政頗異於熙寧。神宗主持元豐改制以後,明顯將重點放在改革官制、整頓軍事上。元豐改制,廣義指元豐年間在神宗主持下的各種改革,狹義則僅指元豐年間推行的職官制度改革。
宋代職官制度十分複雜紊亂,元豐改制前尤其如此。宋太祖立國,在建設新官制的同時,並沒有全部取消舊官制,許多前代的官名職位都儲存了下來。新舊雜廁,名實混淆,機構重疊,職能不專,也就成為北宋官制的普遍現象。儘管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都有正式官員,譬如戶部尚書,若沒有特旨,他就不能管理戶部的事務,而只是按戶部尚書這個級別領取俸祿和享受待遇。這種官職系統稱為&ldo;寄祿官&rdo;,簡稱&ldo;官&rdo;。至於在各省、部、司擔任實際職務的職事官,宋代稱為差遣。即以戶部為例,其實際職能由三司承擔,三司使才是當時相當於戶部尚書的實職差遣。
除了寄祿官和差遣官,宋代中央和地方的部分官員還帶有三館、秘閣的館閣帖職,除北宋前期部分帶帖職的中央官員兼有館閣實務外,大部分只是榮譽性的職銜,通稱&ldo;帖職&rdo;,也稱&ldo;職名&rdo;,簡稱&ldo;職&rdo;,這樣就構成了宋代官制的官、職、差遣三大系統。
在熙寧新政中,神宗深感官僚機器官員的冗雜和效能的低下,為了減少冗官、省並機構、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他主持了元豐官制改革。大體從熙寧末年起,宋神宗下令以《唐六典》為藍本,著手研究官制改革的具體方案。元豐三年,頒布《寄祿新格》,開始執行文臣京朝官的寄祿官新官階。元豐五年,新頒三省以下中央機構的組織法規和《官品令》。
元豐官制改革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以階易官,減少等第。神宗在改官制詔書裡規定:所有僅領空名的寄祿官全部廢罷,更換以相應的階官,作為領取俸祿的級別標準。新的階官共二十五階,比舊寄祿官省減了十七階。新官品仍分九品,每品分正、從,共十八階,比舊官品減省了十二階。以後官員升遷與俸祿都按《寄祿新格》和新《官品令》辦理。
第二,三省六部,循名責實。元豐改制前,三省六部的主要職能都已轉移分割到其它機構,其長官也只是寄祿官,三省六部制徒有虛名。元豐改制恢復中書省主決策、門下省主封駁、尚書省主執行的三省舊制。宰相的辦公機構雖仍設在原來的政事堂,但名稱上不再叫中書門下,改稱都堂。取消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參知政事,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為首相,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為次相(但因採取唐代中書取旨、門下復奏、尚書施行的舊制,實權卻在右相),中書省與門下省各另設一侍郎主管本省事務,與主管尚書省事務的尚書左、右丞同為副宰相。但都堂與樞密院分掌文武大權的二府制沒有改變,二府長官仍統稱宰執,有人曾主張廢除樞密院,神宗明確反對削弱這種&ldo;相互維制&rdo;的機制。尚書省下領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為具體職能部門,各設尚書與侍郎為正副長官。原來從六部轉移分割出來的職能機構分別還歸各部,例如審官院、流內銓與三班院歸吏部,三司與司農寺歸戶部,太常禮院歸禮部,審刑院與糾察在京刑獄司歸刑部,等等。
新官制職責分明,系統清晰,機構簡化,費用減省,作為一次官制改革,元豐改制雖然還有生搬硬套《唐六典》的弊病,但還是比較成功的。
除了官制改革以外,元豐年間神宗增加財政收入的主要方法是擴大國家專利的範圍,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茶、鹽、礬、鐵,擴大禁榷區域和專利力度。
在加強軍事實力上,神宗主要做了兩件事。第一,依託將兵法,設立指使、巡教使臣、教頭、都教頭等,負責軍事訓練,提高戰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