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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奴隸法最突出的特點是其數量之少。只有一些零零星星的有關奴隸服從和限定其權利的規定。南方的殖民者(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因為該州繼承了羅馬法)對制定一部完整的奴隸法典這項任務感到望而生畏,他們只是偶爾訂出一些條例。南方沒有任何法律可以恰當地稱之為奴隸法典,足以同保護西班牙帝國的奴隸及其他臣民的西班牙法相媲美。南方在情況緊急時也不時透過一些鎮壓性的立法(有時稱為&ldo;法規&rdo;)來應付臨時緊急情況,但奴隸法作為一個整體而言仍然少得可憐,也許可說是現代社會用來管理其勞力及其最重要的財產所依據的成文法中最薄弱的部分。
南方出版的關於奴隸法的書籍數量也同樣少得驚人。當然,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之後,南方的律師、法官、傳教士、醫生和政客也寫過幾十篇為黑人奴隸制辯護的文章。他們申辯說,這種制度是建立在人性、生物學、神學理論和《聖經》的基礎之上的,永遠受到習慣法和聯邦憲法的保護。然而,對日常的奴隸法他們卻幾乎沒有寫出什麼論文。除去少得驚人的幾個例外情況,有關的法律性書籍都是北方出的。關於美國奴隸法的最重要論文‐‐《美國自由與奴役的法律》(一八五八;一八六二)一書的作者約翰&iddot;科德曼&iddot;赫德就出生在波士頓,他在哥倫比亞大學和那魯大學學習過,其主要活動是在波士頓和紐約。有的北方人,如費城的喬治&iddot;斯特勞德和紐約的威廉&iddot;古德爾也寫過法律論文形式的廢奴主義小冊子。其他一些人,如紐約的雅各布&iddot;惠勒,他們沒有什麼改革的抱負,卻也提供了有價值的法律裁決彙編集。值得注意的是,南方律師關於這一重要問題的著作卻寥若晨星。
一個社會以奴隸制為基礎居然引以為榮,這種怪現象可以用另一個怪現象來作某種解釋(南方人自己也經常注意到這一點),即法律條文‐‐法律書上為數有限的幾條規定與實際做法大相逕庭。南方&ldo;特殊制度&rdo;的維護者很難否認,從書上找出來的法律條文看來是非常苛刻的。但是,他們一再提醒人們,南方實際上賴以生存的法律並沒有寫在書上。南方為數有限的幾篇法律論文也警告人們不要把這些法律條文當成南方生活方式準確的描述。喬治亞州的託馬斯&iddot;科市寫的《黑奴法探究》(一八五八)是南方論文中年容最廣泛、從法律角度看也是最傑出的作品。科布指出:&ldo;由於自然法則和明確的法規,尤其是由於文明和基督教啟蒙思想的影響,這裡的奴隸制已有很大的變化;因此,往往很難查出許多起護牆作用的純法律根據,而否定法律依據的存在是會使開明人士大為驚愕的。&rdo;正如南卡羅來納州的法官約翰。貝爾頓&iddot;奧尼爾和其他傑出的南方人士所強調指出的,奴隸制的第一條&ldo;法律&rdo;,&ldo;就是主人對奴隸的仁慈……奴隸製成了一種家庭關係,就其關係深淺而言,僅次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rdo;
甚至對奴隸制懷有敵意的觀察家也注意到,法律書上行文苛刻的條文沒有得到嚴格或正常的貫徹執行。許多法律是在恐懼或歇斯底里的時期透過的,透過後就被束之高閣,等到出現緊急狀態時才翻出來。如此反覆無常、隨心所欲、難以預料地履行法律條文,除了當代那些極權主義國家外,這大概是空前絕後的。維護奴隸制的南方人強調這樣會改善奴隸的處境,然而實際上,背離法律條文的做法使奴隸的處境比法律允許的要更糟。
但是,無可否認的是,法律和實踐之間的差距是普遍存在的。一八年,一位北方的旅行者指出,&ldo;法律上對奴隸的限制是嚴格的,但在事實上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