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特殊班會(三)(第2/3 頁)
了,還有人趁著同學落座的時候抽走凳子,他覺得這是開玩笑,但在成年人看來,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會傷人。也屬於欺凌行為,但不是嚴重的欺凌。”
“對,這屬於蓄意,但不是惡意。”酷博士接了下句,課堂上一片笑聲。
“老師,有些同學叫我‘好神經’,是不是欺凌?”一個女生站起來問。
“‘好神經’?為什麼要這樣叫?”
“因為我的名字叫郝辰晶。”
“哦,故意把同學的名字按照貶義的諧音來稱呼,這就是一種欺凌。”酷博士回答。
接下來班會的氣氛就像激流,同學們就是激流中的魚兒,爭相躍出水面。
“老師,我從廁所出來,一個男生在走廊裡跑得太快,把我撞倒了,這個是欺凌嗎?”一個女生站起來問。
戴聰明搶著回答:“我來回答。這個不算,撞你的同學不是故意的。”
……
杜克堅問:“我有一個問題。同學們在遇到欺凌的時候可不可以還擊呢?”
酷博士回答道:“法律上有正當防衛。但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有不法的侵害發生;第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須是沒有其他的方法來阻止不法侵害;第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酷博士繼續說:“我們通常不鼓勵同學們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第一,正當防衛的限度無法掌握,第二,防衛可能會招來更大的侵害。我鼓勵同學們告訴老師、家長。由老師和家長進行處理。”
酷博士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戴聰明插話說:“所以,學生應該首先報給老師。對於嚴重的欺凌,需要動用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徵得學生家長的同意,肖問豪負責本次班會的錄影。
班會結束,一位男生悄悄地跟在杜克堅的身後。杜克堅回頭,看見了謝博林。直覺告訴杜克堅,謝博林有話要說。
杜克堅與學生的談話時間都很短,但是這一次,在一個僻靜的會議室,師生二人之間的談話屬於“超長待機”。
“博林,你說的第一件事就當它沒有發生,你說的第二件事我會處理。”
這是杜克堅在談話結束時囑咐謝博林的話。
6.開庭審理
班會之後不久,原告潘毅軍訴被告桑普照、越西區第三小學人身損害賠償案開庭審理。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潘定之出庭應訴。被告桑普照親自出庭應訴,被告第三小學的法定代表人廖東星親自出庭。審判員在核對當事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之後進入法庭調查。
審判員問桑普照:“你判斷桑志正當防衛的根據是什麼?”
“潘毅軍偷桑志的錢。”
“鈔票都是一樣的,有什麼證據說從潘毅軍身上發現的鈔票就是桑志的?”
“這是一張百元鈔票,桑志在鈔票上用鉛筆寫了兩個字。”
“哪兩個字?”
“毅力。”
“為什麼要寫這兩個字?”
“桑志說這是語文老師杜克堅給的作文題目。”
“桑志糾集其他同學毆打潘毅軍,這件事是不是事實?”
“是。”
“是在發現丟錢之後打的?還是之前?還是發現丟錢的過程中?”
“發現之後打的。”
審判員轉向廖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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