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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餘為真時高弧交設時視距角。若白經高弧交角過九十度,緯南如緯北,緯北如緯南。
求對考真時視行角,法同設時。如設時實距與高弧合,無東西者,設時高下差大於設時兩心實相距,則相減,小則加。如真時白經高弧交角較與設時對兩心實相距角相等,而減盡無餘,則真時對兩心實相距角,即對考真時視行角。或相加適足半周,則真時對兩心實相距角與半周相減,即對考真時視行角。
求對考真時視距角,
求考真時視行,以上二條,法同設時,但用考真時度分立算。
求定真時視行,如定真時視行與考真時視行等,則食甚真時即為定真時。如或大或小,再用下法求之。
求定真時兩心視相距,以上二條,法同真時,用考真時度分立算。
求食甚定真時,以考真時視行為一率,設時距分與真時距分相減餘為二率,定真時視行為三率,求得四率,為定真時距分。以加減食甚設時,白經在高弧東,設時距分小測減,大則加。白經在高弧西,反是。得食甚定真時。
求食分,以太陽實半徑倍之為一率,十分為二率,並徑內減定真時兩心視相距餘為三率,求得四率,即食分。
求初虧、復圓前設時,白經在高弧西,食甚用時兩心視相距與並徑相去不遠,即以食甚用時為初虧前設時,小則向前取,大則向後取,量距食甚用時前後若干分,為初虧前設時。與食甚定真時相減,餘數與食甚定真時相加,為復圓前設時,白經在高弧東,先取復圓,後得初虧,理並同。
求初虧前設時距分,
求初虧前設時距弧,
求初虧前設時對距弧角,初虧前設時在食甚用時前為西,在食甚用時後為東。
求初虧前設時兩心實相距,以上四條,法同食甚設時,但用初虧前設時度分立算。
求初虧前設時太陽距午赤道度,
求初虧前設時赤經高弧交角,
求初虧前設時太陽距天頂,
求初虧前設時高下差,
求初虧前設時白經高弧交角,以上五條,法同食甚用時。
求初虧前設時對兩心視相距角,法同食甚用時,加減有異,月在黃道北,二角東西同,則相加;一東一西,相減。月在黃道南,反是。又與半周相減。若白經高弧交角過九十度,則緯南、緯北互異。餘同食甚設時。
求初虧前設時對兩心實相距角,
求初虧前設時兩心視相距,以上二條,法同食甚用時,但用初虧前設時度分立算。
求初虧後設時,視初虧前設時兩心視相距小於並徑,則向前取,大則向後取,察其較之多寡,量取前後若干分,為初虧後設時。以下逐條推算,皆與前設時同,但用後設時度分立算。
求初虧視距較,以前後設時兩心視相距相減,即得。
求初虧設時較,以前後設時距分相減,即得。
求初虧視距並徑較,以初虧後設時兩心視相距與並徑相減,即得。
求初虧定真時,以初虧視距較為一率,初虧設時較為二率,初虧視距並徑較為三率,求得四率,為初虧真時距分。以加減初虧後設時,後設時兩心視相距大於並徑為加,小為減。得初虧真時。乃以初虧真時依前法求其兩心視相距,果與並徑等,則初虧真時即初虧定真時。初虧真時對兩心實相距角即初虧方位角。如或大或小,則以初虧前後設時兩心視相距與並徑尤近者,與考真時兩心視相距相較,依法比例,得初虧定真時。
求復圓前設時諸條,法同初虧,但用復圓前設時度分立算。
求復圓後設時,視復圓前設時兩心視相距小於並徑,則向後取,大於並徑,則向前取,察其較之多寡,量取前後若干分,為復圓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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