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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為179,1980年上升為36,1997年上升為896。
二、鄉村社會的變革
1945年,鄉村人口占土耳其共和國總人口的83,分佈在超過4萬個村落之中。1945年以後,土耳其經濟社會領域的突出現象,是鄉村人口增長速度的相對緩慢以及鄉村人口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的下降。據統計,土耳其的鄉村人口,1950年為1 570萬人,佔總人口的75;1960年為1 890萬人,佔總人口的681;1970年為2 190萬人,佔總人口的615;1980年為2 510萬人,佔總人口的561。另一方面,鄉村與城市之間的聯絡逐漸密切,農業進一步融入市場化的經濟體系,鄉村傳統的封閉狀態隨之削弱。1968年,3/4的村社與公路相連或毗鄰公路。1960年,73的村社建有學校;1968年,建有學校的村社增至88;1972年,五年制學校取代三年制學校成為鄉村學校的基本模式。1968年,約有一半的村社至少每週可以讀一次報紙。收聽廣播的村民從1962年的19上升為1968年的40,鄉村的收音機數量從1965年的每千人28部增至1975年的每千人58部。1968年,約一半的村社設有醫療機構。
1945年5月,大國民議會審議新的土地改革法案。根據新的土地改革法案,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為50公頃,超過部分應當出售給耕種土地的貧困農民;在人口稠密的地區,分成制農民和佃戶的份地應由2公頃分割為05公頃;政府向農民發放期限20年的無息貸款,用於購置土地和相關農具。&ldo;據估計,大約佔農村人口1/3的將近500萬人,將從這些法律中得到好處,如果全部得以實現的話,那將是推行一項主要的革命,從而把土耳其變成為一個獨立小農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國家&rdo;。[1]然而,該項法案遭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激烈抨擊,被迫修改為向貧困農民出售的土地侷限於國有土地,私人地產未被納入土地改革的範圍。1950年,政府規定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為500公頃。到1951年,只有16萬公頃土地分給農民,其中只有360公頃屬於私人地產,僅33萬戶農民從國家獲得土地。
民主黨儘管在20世紀40年代後期反對執政的共和人民黨制定的土地改革法案,卻在1950‐1960年執政期間推行土地改革;其間,312萬戶農民從國家獲得土地。1973年,大國民議會透過新的土地改革法,計劃將32萬公頃耕地即全部耕地的115納入重新分配的範圍,向54萬戶貧困農民提供耕地,其中83萬公頃來自私人地產的徵購,其餘來自國有土地的出售,同時規定私人擁有地產的最高限額,即灌溉耕地(水澆地)不得超過3‐10公頃,非灌溉耕地(雨澆地)不得超過47‐20公頃,視不同地區而實行不同的標準。然而,上述諸多法律和政策大都只是一紙空文。至1977年憲法法院廢止新土地改革法為止,只有1 200戶無地農民獲得2 300公頃耕地。土耳其共和國的大地產多數分佈於安納託利亞高原的東南部,主要採用傳統的小生產和分成制租佃制;在西部的愛琴海沿岸、黑海沿岸和色雷斯地區,傳統模式的大地產為數較少,中等地產居多,大都採用僱傭勞動和現代經營方式,具有商品經濟的明顯特徵。因此,土地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安納託利亞東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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