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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斯。斯皮爾斯。巴特尼佩特。休。威廉森喬治亞州威廉。費尤南卡羅來納州亞伯拉罕。鮑德溫
按照憲法第五條,由國會提出並經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改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條款。
第一條修正案〔1791〕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1791〕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1791〕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
第四條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第五條修正案〔1791〕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不得受判處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罪行之審判,惟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現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1791〕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下列權利: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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