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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嗎,我老公和你是不是有偷情,他真的給你買房了嗎?”
金律師的話,讓我想起了當時在和鄧曉枚面對面的時候,鄧曉枚故意重複一遍我的問話,似乎真的有金律師說的這些內容,而她這麼說,無非是想賭氣示威,現在於我,卻是有力的證據。
“有。”我拼命點頭:“當時她主動說了一切,內容都很清楚。”
金律師微笑著:“那這個證據如果現在沒在你手上,拿回來的可能性大嗎,如果可能的話,這會是一條有力的證據。”
這無疑給了我希望又讓我失望,最後臨走的時候,是黃彰拿走了錄音筆,證據在黃彰那裡,黃彰又是鄧曉枚的情婦,那這證據,還真的算是存在的嗎。
而且如此充分的力證,再想在之後拿到的話是及其困難的,只有黃彰手上那一個,因鄧曉枚的狂妄,變成了我的希望。
“可能,不行了吧。”
“當然你還可以收集其他證據,這需要長期的證據鏈,比如你丈夫和對方固定進出的監控攝像頭調取的錄影和角度較好的照片。”
我滿心失落,已經沒敢再抱任何的希望,我錯過了取證的最好時機,再加上鄧曉枚之前搬到我們小區居住,就算真有兩個人同時出現在小區裡的畫面,重複性不高,也只能算是湊巧,要用來當證據,怕是薄弱了些。
當初汪旭接鄧曉枚過來住的時候,是否考慮過這一點,而我連離婚的程式都剛從金律師口中聽聞,他汪旭,是否早已開始計劃,把被發現的機率,縮減為零。
所以他把鄧曉枚接到樓下,不是膽大,是心細的要避開取證可能。
我頹然的想,汪旭真的還是我那個結婚三年的愛人嗎。
☆、第七十七章 法律武器
“金律師,我還想問你一個問題。”
“嗯,請講。”
“如果我現在手上,暫時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丈夫出軌,而我丈夫也不同意離婚,這是不是說明,我就沒辦法離婚了?”
手指在桌下交纏緊握,手心裡全是汗水,我沉著呼吸在等金律師的回答,我燃起的火苗正慢慢湮滅,剩不下多少希望。
“如果無法證明對方有出軌跡象又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則有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也是可以申訴離婚的。”
兩年,兩年太長。
“那如果兩年後我和他協議離婚,那我是不是,也拿不回屬於我的東西。”
本來懷有的期望和憧憬,在一點點的事實裡敗下陣來,我瞭解的太少期望的太多,便是在期望裡見證一點點的現實,再一點點的絕望。
“是這樣的莊女士,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所以你和你丈夫協議離婚,可以請求多一部分的補償。”
“金律師,我沒辦法跟他協議離婚,是他負的我。”
我沒辦法眼睜睜看著鄧曉枚套著我的鐲子進了我的房子再睡到我的床上扮演我的角色,我能想象到時候的鄧曉枚透過各種機會把現實攤開推到我面前炫耀她的擁有,那事實已經不用我去想方設法的獲取,她一定,一定會毫不客氣的說給我聽。
“莊女士你也不必太難過,法律的程式大致是我向你解釋的這樣,通常再綜合一下你現在的狀況,如果你真的想離婚的話,我推薦你再和丈夫商量一下,看能否協議離婚。畢竟你現在還年輕,還有很多機會,不必為了眼前利益,傷了未來大局。”
“金律師。”我從想要離婚到現在,考慮的從來都不是未來,我要做的是討要之前失去的一切,和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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