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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開始推行卻是更早的嘉靖年間。
那麼到底是在嘉靖哪一年呢?據史料記載,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御史傅漢臣曾經向嘉靖皇帝上疏,討論&ldo;一條鞭法&rdo;實施的利弊得失,可見在當時有些地方就已經開始推行&ldo;一條鞭法&rdo;了。因此很多學者以此為據,認為這一年應該是&ldo;一條鞭法&rdo;試行的確切時間。
對此,有學者根據新的史料提出了質疑。他們從《古今圖書整合》中找到嘉靖九年十月內閣大學士桂萼的奏章,其中已經要求按照人丁、事產的多少,重新編派省、府、州縣和裡甲的徭役,戶部同意了他的建議,並且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其內容和傅漢臣的幾乎完全一樣,最後得到了皇帝的批准。這應該是關於&ldo;一條鞭法&rdo;實行的最早記載。其他學者也從《明實錄》中找到了根據,在該書的卷‐一八中就有關於桂萼上奏的記載,證明他當時確實提出&ldo;編審徭役&rdo;的具體辦法,而戶部也對此進行了討論。根據《明實錄》的記載,當時是嘉靖九年十月戊寅,換算成公曆則應是1530年11月12日。因此&ldo;一條鞭法&rdo;的始行應該是嘉靖九年,而試行的地點則是江西、浙江、福建等地。直到萬曆九年張居正改革,才開始向全國推廣。這應該是確切無疑的。
&ldo;一條鞭法&rdo;順應了歷史潮流,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如白銀代替實物稅,促進了農產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輸銀可以代役,農民有了更多的生產時間,國家相對減弱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條件;部分戶丁銀攤入地畝,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等。但是,由於各派政見不同,張居正死後,&ldo;一條鞭法&rdo;只在河南、山東、陝西等地繼續推行,其他地區未再徹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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