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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款〔一〕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之任期為4年,副總統的任期與總統的任期相同。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程式選舉:
〔二〕每個州依照本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若干選舉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參議員和眾議員,以及在合眾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報酬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三〕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合,投票選舉兩人,其中必須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居民。選舉人須造具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並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然後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選舉1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全體代表有一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需要所有州都計算在內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由參議院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四〕國會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該日期須全國一致。
〔五〕無論何人,凡屬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憲法採用時非為合眾國公民者,概不得當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35歲、在合眾國境內居住不滿14年者,也不得當選為總統。
〔六〕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職務之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應由副總統承接總統職務。對於總統和副總統兩人均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職務之能力的情況,國會得作出法律規定,宣佈應代理總統的官員。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七〕總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接受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報酬。
〔八〕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須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ldo;我莊嚴宣誓(或鄭重宣告),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貫徹、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rdo;
第二款〔一〕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和奉調為合眾國服現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總統得令各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他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頒賜緩刑和赦免,但彈劾案除外。
〔二〕總統經諮詢參議院並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有出席參議員總數的2/3表示贊成。總統提出人選,經諮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國會認為適當時,得以法律將這類較低階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長。
〔三〕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但這些委任需於參議院下期會議結束時期滿。
第三款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國會審議。在非常情況下,總統得召集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如遇兩院對休會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總統接見大使和其他使節;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並委任合眾國的所有官員。
第四款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與輕罪而受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