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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譽的約翰。馬歇爾(john arshall)自學法律時用的就是他父親用過的一本威廉。布萊克斯通( sir willia 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國法注釋》(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在美國革命前此書在美國已售出大約2500冊左右,而當時的殖民地白人總人口不過150萬上下。考文前引書第88頁。據馬歇爾自己講他父親並沒有多少墨水,可見當時殖民者對法律的重視。)威廉是牛津大學法學教授,著名英國法權威。而馬歇爾的同時代人、曾經在美國獨立之初擔任紐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認為是州法院系統中最了不起的大法官詹姆斯。肯特(jas kent)則回憶說:&ldo;這部著作鼓舞了我,使我產生了敬畏之情。&rdo;
對威廉和柯克的影響美國學者曾經給予很高的評價。美國一本標準的法律辭典就稱:&ldo;威廉的法律理論基本上造就了殖民地居民的態度,並且在費城制憲會議上激烈地反映出來。&rdo;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rose pound)‐‐在20世紀上半葉對美國法律思想產生過重大影響的法學家‐‐則認為:正是在美國最初兩代法律家的努力下,&ldo;柯克以人權和理性作為約束議會的基本原則思想在美國得以實現&rdo;。
除了普通法傳統外,美國憲法另一個思想源泉無疑是英國思想家洛克的政治理論,他借用自然法的觀念提出了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和有限政府的理論。對於洛克的影響,考文和王希都有充份的論述。值得注意的是,考文指出了洛克和柯克兩人之間在觀念上的聯絡和差別。他認為,洛克的自然法觀突破了柯克就英國論英國的狹隘眼界,用普遍性的語言強調了一個普遍性的原理:&ldo;柯克努力使普通法歷史上形成的程式成為約束權力、特別是英國王權的永久手段,而洛克給立法權施加的限制,更看重於保護個人權利。&rdo;此外,柯克的論述常常有&ldo;託古改制&rdo;的味道,而洛克則直截了當進入主題。但在突出制度建設(如司法審查)方面,洛克卻沒有柯克的先見之明。顯然,他們倆人的區別既是因為時代不同:洛克的論述出現在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而柯克的看法卻是發表在1640年英國革命之前;也因為身份不同:洛克是位政治哲學家,看重的是理性、觀念、原則和普遍性,而柯克是位法律家,強調的是經驗、歷史、個案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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