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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定的判決之日,大家都湧向最高法院,翹首以待,打算聆聽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的裁決。但節外生枝,馬歇爾在拜訪門羅總統時從馬車上摔下造成肩膀脫臼,結果只好推遲到3月2日再開庭判決。儘管肩傷未愈,但因事關重大,年近古稀的馬歇爾還是顫顫巍巍地宣讀了最高法院以7比0作出的判決。
一如既往,馬歇爾首先確定了解釋憲法的兩個原則:必須從憲法文字的&ldo;自然的含義&rdo;(natural sense)來理解憲法;特定的憲法權力範圍應該考慮&ldo;授予這一權力所要到達的目的&rdo;。為此,他首先從&ldo;商業一詞的含義入手進行分析。
馬歇爾指出,&ldo;商務&rdo;一詞不僅僅是辯護律師所云的&ldo;買賣&rdo;或&ldo;物品交換&rdo;(the ter插n of odities),它更是一種&ldo;流通&rdo;(terurse)。它涵蓋的是國與國之間、不同國家地區之間所有形式的商業流通,受制於開展這種流通而制定的規定。難以想像這種管理國與國之間的制度將排除所有有關航海的法律。他提醒聽眾說:憲法中讓聯邦政府管理外貿,包括航海,是當年美國人民接受這一政府的主要原因。在引用了憲法第1條的第9款‐‐&ldo;開往和離開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強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交納關稅&rdo;‐‐後,他說:&ldo;這些言詞直接涉及到航海。&rdo;
在否定了辯護律師客運不是一種商業後,接下來的問題是,在國會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各州是否能夠制定各自的管制州際交通(terstate traffic)的法規?如果沒有,紐約州是否依然可以把汽船壟斷看作是管理其州內事務的一部份?顯然,康德法官和辯護律師對後一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在這關鍵時刻,馬歇爾的話音卻由於肩傷疼痛而低了下來,聽眾都湧到前排想聽個仔細。
馬歇爾不緊不慢地解釋說:憲法中有關外貿和州際商業條款中的商業顯然不完全是一州的內部事務。&ldo;在管理對外商業時,國會的權力也不會受到這些州管轄範圍的限制。如果不能超越各州的司法管轄界限,國會的權力也就一無是處。美國與外國的貿易也是全美國範圍內的貿易。……如果航行開始或止於某一州內的港口,那麼,就可以在該州行使國會的權力。&rdo;因此,如果國會願意,它是可以管理汽船運輸的。
針對國會沒有透過具體的管理法律各州就可以自行其是的觀點,馬歇爾接受了韋伯斯特的說法:在特定場合,國會的無所作為並不是說國會沒有權力,最多隻能說明它決定不行使這一權力。他進一步指出:國會早在1793年就透過了《沿海航運法》,對從事沿海貿易的船隻給予登記和發照,此法雖沒有單獨提及汽船,但也沒有排除,這說明&ldo;在國會觀念中,汽船和帆船一樣可以登記和獲得執照&rdo;,如果僅僅因為它們是以蒸汽為動力而非以風帆為動力而不允許在特定水域航行進入港口,豈非咄咄怪事?
馬歇爾藉機再次闡明瞭憲法中的最高條款:&ldo;紐約州的法律與國會的法律相衝突,剝奪了國會法律賦予一個公民的權利&rdo;,因此,&ldo;紐約州的法律必須服從國會的法律……,在任何這類情況下,國會的法律是至高無上的&rdo;。
但令韋伯斯特遺憾的是,馬歇爾沒有進一步就州和聯邦是否同時擁有主權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展開討論。倒是由託馬斯。傑弗遜(thoas jeffern)任命的威廉。詹森(willia johnn)大法官態度更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