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第2/2 頁)
幹預。透過把憲法的契約條款用於保護法人權利免受各州的干涉,馬歇爾從憲法上極大地限制了各州的權力,結果,不同形式的私人經濟和社會活動便擁有了不受各州政策調節和幹預的權利。這就鼓勵了私有企業、民間組織(如基金會)的蓬勃發展,為19世紀後半葉美國工業化時代的&ldo;自由放任&rdo;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英國著名法律權威亨利。梅因教授(sirhenry ae)曾在1885年撰文指出:達特茅斯學院案的判決成為&ldo;許多美國大鐵路公司成功的基礎&rdo;。正是它的原則&ldo;在現實生活中保證了對經濟力量的充份利用,由此取得了開拓北美大陸的成就&rdo;。公司法人的財產權得到了契約條款的嚴格保護,而在當時,憲法中沒有其他的條款能夠作到這一點。因此,很多法律史家認為這也是對美國商法的一大貢獻。他們認為馬歇爾在達特茅斯案及其他一些財產案上的判決&ldo;促進了商業,塑造了法律使之符合市場的要求和實踐,發展了原則性規範,使之能夠與商業交往的機制和對財產能動和廣泛的使用相一致&rdo;。
但物極必反,到20世紀初,企業法人以契約神聖權來損害個人特別是勞工基本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日趨嚴重。時代的變遷,也促使最高法院開始緩慢地對契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但總的來說,最高法院這一判決使契約神聖性的觀念在美國深人人心,契約得到了普遍的尊重。時至今日,每當一個法人團體向政府申請特許狀時,有關機構都根據當年斯托裡的建議對特許狀的內容作一些限制,規定在何種條件下政府有權修改或撤銷特許狀,作為私人團體與政府協議的一部份。
第六章
聯邦至上原則和憲法默許的權力‐‐馬卡洛訴馬裡蘭州案(1819)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