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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銀行開張營業後,逐步改善了全國混亂的金融秩序,但同時多少也搶了各州州立銀行的地盤和生意。後者為此把它視為眼中釘肉中刺,紛紛對它加以限制,其中馬裡蘭州(aryland)最為積極。為了把聯邦銀行擠走,馬裡蘭州議會透過了一項稅法,規定未經州立法機關核准特許(插rtered)的銀行,每年必須一次性向馬裡蘭州繳納15000美元的營業稅,或者在其所發出的票據上貼上馬裡蘭州的印花,並據此向州政府納稅,否則不得在馬裡蘭州營業。矛頭直接指向了設在該州巴爾的摩市的聯邦分行。
但該州聯邦分行也毫不含糊,主動出擊,拒絕交稅。1818年春末,根據事先安排,巴爾的摩聯邦分行的出納員詹姆斯。馬卡洛(jas ulloch)向分行主任解付了一大批未貼有印花稅的鈔票,不久,這批鈔票開始在巴爾的摩市內流通起來。馬裡蘭州政府遂向州地方法院控告馬卡洛違反州稅法,法院判馬卡洛敗訴並罰款100美元。馬卡洛在聯邦政府的支援下將案子上述到馬裡蘭州的上訴法院,但該院維持原判。
二、最高法院接案 憲法新解釋出臺100美元事小,但州政府是否有權徵稅卻是個原則問題。在馬卡洛的要求下,馬裡蘭州的上訴法院要求聯邦最高法院下達&ldo;錯案覆審令&rdo;(writ of error這是普通法中上訴人的一項權利,上訴人可以要求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送交案卷,請它就該案的法律運用是否得當進行審查),對此案進行覆審。而這正是馬歇爾(arshall)法院求之不得的,因為當時社會上不光是關注合眾國銀行課稅是否合乎憲法這個問題,而且對聯邦政府所採取的改進國內基礎設施的一些專案是否合法也存在憂慮。
1819年2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馬卡洛訴馬裡蘭州案。憑著直覺,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一眼就看出此案的重要性,不再囿於當事人每方只能聘請2位律師的成規,允許雙方各請3位律師。
合眾國銀行搬出了當時的&ldo;夢之隊&rdo;:著名大律師威廉。平克尼(willia pkney)、聯邦政府總檢察長威廉。懷特(willia wirt)和剛剛為母校打贏官司的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平克尼是美國初期的著名外交家和政治家,出使過英國和俄國,作過聯邦總檢察長,當過半屆參議員。從1815年開始到1822年去世,他是馬歇爾法院上最出色的庭辯律師。當時的法院書記員被他的魅力所征服,認為他是&ldo;最聰明的人&rdo;。就連馬歇爾也認為:在推理方面沒有人能像平克尼那樣&ldo;清晰而又透徹&rdo;,是他&ldo;作為大法官所見過的最了不起的人&rdo;。因此,馬歇爾在好幾個案子中乾脆照搬平克尼的辯辭。
被告的律師以馬裡蘭州檢察長馬丁(ther art)為首。馬丁也不是一般人物,他雖然是馬歇爾的同輩人,但卻參加過1787年費城(philadelphia)的制憲會議,自認為對憲法的本意有著最權威的理解。1778-1805年間他是馬裡蘭州的檢察長,1818年他70歲時重新出山,再次成為該州的檢察長。作為當時最有名的律師之一,1807年他在馬歇爾負責的聯邦巡迴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時還兼任聯邦巡迴法院的法官。到19世紀末,最高法院的工作日益繁重,國會才在1891年透過法律,允許他們不再兼任巡迴法院法官,設立專門的巡迴法院法官),不顧傑弗遜政府的政治壓力和社會輿論的批評,幫助前副總統布林(aaron burr)打贏了&ldo;叛國罪&rdo;的官司,名噪一時。(為布林辯護不僅損害了馬丁的聲譽,而且也讓他蒙受經濟損失。雖然布林逃過了聯邦巡迴法院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