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秋菊”官司(第2/3 頁)
府竟置之不理。在法定時間內,水車鎮政府未提出上訴,卻又至今拒不執行。謝書記員指出:如果水車鎮政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只要李石華提出申請,法院將強制執行。
不得不說,水車鎮黨委、政府原本是將集資建校當作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的大事來抓的。
1995 年下半年,湖南省教委決定在新化縣建 5 個合格中學,水車鎮中學便是其中之一。水車鎮預計投資 425 萬元,上級撥款 150 萬元,鎮財政撥給及集資共 275 萬元。鎮政府決定每人集資 60 元,分三年進行,每年每人 20 元,對五保戶、特困戶、殘疾人減免。此方案由鄉人民代表大會透過,並報經新化縣財政、價格、教育、減負等部門批准。
可到了 1996 年 4 月,因合格中學要驗收,改建學校急需用錢,鎮黨委、政府未向上級呈報,就擅自改變原定的集資方案,變為每人集資 50 元,一次交清。
1996 年 6 月 23 日,鎮裡召開動員大會,鎮幹部當場兌現,鎮黨委書記、鎮長每人交了 200 元,並透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教育集資的目的和意義。
開始一個月,集資徵收工作較為順利,但後來有人拿出省、地、縣各級政府的減負檔案,抵制集資。
一名鎮幹部說,龍普村李石華就是抵制集資的典型。她家並不是十分困難,如果她家可以不交,很多群眾也可以不交。如果都這樣,集資款怎麼收得齊?鎮裡採取一些強硬措施也是迫不得已。但鎮幹部並沒有打李石華,而是李石華的弟弟打了村支書奉某。
鎮幹部真的沒有打了李石華?!
記者不禁要質問:記者事先打電話與鎮黨委書記取得了聯絡,書記為何“有事”兩天不與記者見面,至今也沒有給記者一個說法?為何在龍普村調查時,鎮、村幹部找不到一個當時在場的群眾為幹部們說話?為何連法院對鎮、村幹部的話都未予採信?
與記者非凡一同到水車鎮調查的有新化縣減負辦方副主任。方副主任認為:水車鎮的教育集資是透過縣有關部門批准的,是符合 1996 年 5 月 31 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的。因為此《意見》中明確指出:“取消一切向農民要錢要物的升級達標活動。除義務教育的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興建校舍以鄉村為單位報縣審批外……”水車鎮收費程式不合法,沒有向群眾做過細的思想工作,沒有按 1991 年 12 月 7 日國務院釋出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中“自願”、“適度”的原則,且搬物打人,這是一起明顯的違法事件。
新化縣縣委常委、潘副縣長指出:水車鎮幹部遇到群眾抵制集資,便採用蠻幹行為,影響了幹群關係,損害了黨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性質是嚴重的。水車鎮政府有關責任人應深刻反省,鎮政府應從速執行法院的判決。
湖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賈處長在分析了新化縣水車鎮教育集資行為後,對記者非凡說:水車鎮政府在這個問題上有幾個方面違反了黨和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
一是集資建校中有部分屬於義務教育部分,有部分是非義務教育部分,因為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不能與義務教育一併搞收費集資。
二是沒有貫徹集資要量力而行的原則。新化縣是國家級貧困縣,水車鎮是貧困鄉,不管是人均三年 60 元還是人均一次性 50 元,負擔都是過重了。
三是沒有貫徹集資要自願的原則。徵收集資款要向群眾反覆講明道理,並用適當方式鼓勵和獎勵集資者,激發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切不可搞強制集資,搬物打人更是違法。
賈處長還指出:在省委、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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