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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尤為慎重。哪怕耆賢會全都認可,只要犯人一聲呼冤,便須集眾重新公審,非當眾問得犯人無一句話可答,村眾也無異言,方始行刑。只有第二次公審,如與前判無異,便無須再經耆賢會透過,徑由村主定日執行,以防狡詐、拖延、遲疑不決
關於田業一節,施行井田之制,設有公田、公倉,輪耕分作。父母死後,除首飾、衣被、玩好、器具而外,只有房舍因都背山面湖而建,直似千百人集居在一個大花園裡,只備人取景不同,愛好各異,僅按丁口,和平日喜營建的心思,略有多寡之分,並差不多,所以父母死後,子孫仍可繼承,下餘農田、牧場、漁塘,悉以歸公。無論何人所生子女,一到十六八歲,便可在自己經營的產業項下,撥出五十畝田地或是牧場,另外再分給五畝桑園果林和一條小漁舟,先令習作農牧漁獵。滿了二十,至多二十五歲,便即分家,任其自立營生。父母如因平日體力不濟,或不善治生產。無力開闢田業;或是子女眾多,不敷分配,子女幼時,可以取給公家,大半仍照上列之數,向公傢俱領。
所有村眾,均由耆賢會課其勤情,量其能力,以定獎懲。假使本身能夠勤勞操作,開闢廣大,及身享受,自不必說,而且死後仍可分遺子女。同時還能得到公家獎勵,村眾禮敬,並可免去公農。公牧。公漁、公獵等等勞役。
初上來幾年,有那人丁又多,生性懶惰,以為及身田業,足敷衣食,生前在自經營,死後落個為他人忙,連子女都得不到,更有公給之制,不愁子孫沒飯吃,於是偷懶取巧起來。時日一久,自然被發覺這是最犯規的事,除了按規處罰而外,往往還要出些難題,使其加倍勞作,格外吃上許多苦楚。村規公正嚴明,不論親疏,有幾個一吃虧,誰也不敢自私自利,受罰取辱了。
作者寫了許多,未入正文。那村規甚是周詳,只能以“法良意美”一語盡之,一時也寫它不完。照著趙、朱二人這等作法,按說可以長居桃源樂土,成子孫千百不朽之業。哪知世事終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治亂相尋,迭為興衰。習俗難移,環境易遷,人心不同,善惡各殊,智愚不肖,相去天淵。得於此者,未必不失於彼。何況人數日益加多,年時一久,自然生出事來。
原來村眾只趙、朱二人位德俱尊,又是眾中首領,獨受崇敬愛戴,始終居於領袖地位,輪流做了多年村長。自從最後一次規章訂好,二人也俱到了年紀,意欲退休,想在身前實行前訂章規,看看有無遺漏。又以隨隱諸人,除卻兩三家至親,其餘全是舊屬下人,為免世俗尊卑之見,頭一任先示意眾人,在隨隱趙氏家將中,選了一個以前地位極卑,而人卻精明賢能的人,來做村主。自己連和一些以前較有聲望齒德的人,全退入了耆賢會,從旁贊助。此時村眾對趙、朱二人奉如神明,雖有一點世俗之見,但因新村主名叫王成傑,雖是武弁,文武皆能,久共患難,出過死力,加上趙、朱二人同聲力主,故私下雖免不了有所議論,並未公然作梗,贊可和聽命的還佔最多數。王成傑也真要好,接任以後,始而不辭勞怨,竭力任事,繼而又為村眾謀求了許多福利。對人更是溫和誠厚,處事公正。兩三年過去,連那極少數不服的人,也都感化。
五年期滿,眾議本應連任。一則王成傑自知出身卑微,日夜勞心,好容易有此成就,意欲見好就收,再四謙辭。二則趙、朱兩人又想改選別人試試,這次卻不示意,由眾公推,取決多數。當時本有二人可以當選,輩分出身,卻是一尊一卑。畢竟眾人門弟之見未能免除,結果仍是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