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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坐到談判桌上和平地解決利益問題。我們不贊同用這種極端化的說法來描繪*,但是也確實不能不看到,*的實質,是使利益能夠得到更容易為多數人所接受的分配。我們不能因為*有侷限性就不要*,更不能把這些侷限拿來,作為證明*不適用於中國國情的理由。
相反,我們還須強調,在現代社會,沒有*是萬萬不能的。人類*政治的實踐已經屢試不爽地證明,*是一種能有效地降低政治風險的手段和機制。它不能保證決策絕對科學,但它能保證決策相對正確,使正確的機率更高;它不能完全防止失誤,但它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決策錯誤帶來的損失;它不能根絕*現象,但它能大大提高*的成本,使*分子面臨更大的損失風險;它有時甚至不能避免因失誤造成嚴重後果,但它能把責任分散到大多數人頭上,有效降解執政者與民眾的矛盾;它不能保證所有執政者都不脫離群眾,但它能夠明顯地降低執政者脫離民眾的主觀故意性;等等。總之,儘管有各種缺陷,*仍不失為迄今為止人類管理自己所找到的最好的手段之一。
科*用*的手段和方法
*不是任何時候任何事情都由公眾來做決斷,也並非只要是公共事務,事無鉅細,民眾都必須參與其中。人們發現,實現*需要一套相應的複雜的專門制度、程式和規則。按這套制度、程式、規則操作,就能較好地體現實質上的*。這就是*制度。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作為手段的*,並不一定要在這套制度的各個環節上都體現出來。
試舉*授權為例。*的常識告訴我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人民通常透過把權力委託給官員行使,而不是直接運用權力,來體現自己的主人翁地位。這就在民眾和官員之間形成了一種授權關係。從總的方面講,官員的權力來自公眾,這是沒有錯的。但是,在人民把權力委託給官員這個總的框架下,具體的委託方式卻因權力的性質不同而不同。
人民(或人民的代表)直接把權力委託給他們的那部分人,從人民或人民代表那裡直接獲得授權。在這個授權過程中,作為多數的公眾,讓渡出了自己擁有的一部分權利,這部分權利從多數人手裡轉移到了少數人手裡,變成了公共權力。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什麼樣的人掌握權力,怎樣保證這些人能夠按照約定使用權力而不濫用權力,都是公眾不能不過問的事情。正因為此,在正常的*政治的條件下,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公眾透過選舉選出掌權者,來完成這一權力授受和轉移的過程。我們把它叫做第一種授權。
掌權者獲得授權後,便開始行使權力。掌權者不可能單槍匹馬地去做所有事情。他們必須組織力量,設立機構和部門,把一部分權力委託給這些機構、部門和工作人員,讓他們各司其責,發揮應有的職能和作用,以實現掌權者向公眾承諾的目標。在這裡,又發生了一次授權的過程。但這次授權不是掌權者交出權力便沒有了權力,而是分權;不是多數人向少數人授權,而是少數人向相對多一些人分權。目標很明確,就是為了保證權力發揮最大效力。我們把它叫做第二種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掌權者對那些執行者自然應當有選擇權、決定權和認可權。只有這樣,掌權者的意圖才能得到實現。行政學意義上的任命制,通常在這一環節發生。
學會用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3)
從手段和方法上講,這兩種授權的區別就在於,第一種授權應該由公眾說了算,即由民做主,或說採用的是“*”的方法;第二種授權則由領導者說了算,用約定俗成的說法,可以叫做“集中”的方法。
在我們的實踐中,這兩種授權長期都是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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