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義律拒不具結(第2/8 頁)
,不如讓林欽差審一下,聚眾鬥毆,不會殺頭的。”
義律道:“我遵女王陛下之諭令,按照我國之律例,徹查情由,秉公辦理。現有相關公文,請轉交林欽差。”
人命關天,新安知縣梁星源不敢擅自主張,急急稟報。則徐認為其中必有蹊蹺,令梁星源嚴查。
梁星源不敢怠慢,親至尖沙咀,細詢當事人,不日便探得真相。
則徐怒,照會義律:茲閱爾稟詞,藉稱該國律例,以為不交罪犯系其國主之諭等語,尤屬謬妄。查該國向有定例,如赴何國貿易,即照何國法度,其例甚為明白。在別國尚當依該處法度,況天朝乎?爾國律例亦應誅死,可見殺人償命,中外所同。且從前內地所辦命案夷犯,歷歷有據,各國無不懍遵,豈爾獨可抗違此例乎?若殺人可不抵命,誰不效尤!倘此後英夷毆死英夷,或他國毆死英夷,抑或華民毆死英夷,試問爾將要兇手抵命耶?
義律知若交兇,則此“兇”必凶多吉少;何況,無人承認自個是真兇。隨便交出一人抵罪,不合律法精神。遂拒絕了則徐的要求,並以領事裁判權為由,自行開庭審理。查得五水手參與鬥毆,與陪審團和議,判處五人監禁並罰金,送回英國執行。
則徐查《萬國公法》,知義律無法外治權,又聞兇手或將回英,遂封鎖澳門,停止所有貿易,督促義律務必具結交兇。義律蠻拒,則徐遂再斷英人糧、水、肉、蔬,並勒令邊度驅逐所有英人出境;時限若過,所有在澳之英國夷人,一律就地正法。
邊度對義律道:“那欽差恐已耗盡耐心,不撤性命危矣。我寡敵眾,勿以卵擊石。”
義律道:“請再敷衍幾日,印度總督已有回覆,我戰艦即將蒞臨。”
“一刻也敷衍不起,林則徐早有佈置,清國士兵已將我們團團包圍,您若當機不斷,我亦步您後塵,性命都將不保,何談明朝未來?退一步尚可轉圜,駐於此世事叵測。”
義律無奈,遂令所有英人務必於8月16日零時前登船,撤退至相綱九龍尖沙咀附近之海面。並再派快船,急稟印度總督:此已萬分危急,速來救援勿遲!
千餘英人提箱曳物,蜂擁岸邊;爭先上船,恐後禍及,你爭我擠,她嘆他罵,老哭幼啼,好不悽慘。
8月30日,自印度出發的兩艘英國軍艦窩拉疑號、海阿新號馳至。英人一見,淚流滿面。義律更是氣盛,其仰望著窩拉疑號上的28尊四千斤巨炮,張牙舞爪地嚷:林欽差,看爾還敢猖獗否?
夷艦至,清將紛紜:英夷船堅炮利,不可等閒視之。言語間,惴惴戰慄,惶惶已不可終日。
水師提督關天培正於虎門督修炮臺,則徐不諳水師事,不便先言,正自愁憂,人群中閃出一人,朗聲道:“啟稟大人,海門營參將賴恩爵願率船拒敵。”
則徐悅,賴家三代五將,果然名不虛傳。遂令賴恩爵率戰船,駐紮九龍寨,督察九龍灣洋麵,務絕英人水糧供應;如遇英夷挑釁,可盡遣九龍島所有船隻抵抗之。
9月4日,英人水糧告罄,義律率五艘快艇覓食,至九龍炮臺洋麵,遇賴恩爵水師船。
義律遣人談判,要求解除禁令、恢復糧水供應、重開正常貿易。恩爵依則徐令,須先具結交兇,否則免談。
義律飢渴難耐,遂下最後通牒:如半小時內得不到水糧供應,將摧毀九龍洋麵所有之中國戰艦。
賴恩爵曉知大戰不可避免,即令戰船退至九龍炮臺附近。復令士兵裝彈添藥,速做接戰準備。
半小時後,義律一聲令下,諸炮齊發;一時間,炮聲隆隆。
硝煙瀰漫處,一清軍士兵被彈片擊中,轉瞬殉命。恩爵義憤填膺,急令船炮、岸炮,對準義律所乘之船,猛烈還擊。
義律所乘之“路易莎”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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