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漢律(第1/2 頁)
第一節 概述
漢律是漢代法律的總稱,其內容豐富而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基本框架
漢律六十篇構成了漢律的基本框架,這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和《朝律》四大部分。
《九章律》:
由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共9篇。
在秦律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6篇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3篇。
其中,《戶律》主要規定戶籍、田賦、婚姻之事;《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役、城防守備之事;《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養和驛傳之事。
《九章律》的制定對漢朝以及後世法制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它主要繼承了秦律的內容,並試圖糾正秦朝法制的一個重要缺點,即法令數量繁多缺乏體系性。
《傍章律》:
共18篇,由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
主要內容是關於禮儀方面的法律,補充了《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屬於朝覲、宗廟、婚喪等方面的禮儀制度。
《越宮律》:
共27篇,由武帝時張湯制定。
主要內容是規範宮廷侍衛諸方面事項的法律,以加強中央集權,強化君主專制地位。
《朝律》:
共6篇,又名《朝賀律》,由武帝時趙禹制定。
主要內容是明定朝賀制度的法律,進一步規範了臣子朝見君主的禮儀。
二、法律條文與分類
漢代法律條文有律、令之分。
律:為主幹部分,除上述的《九章律》等具體律文外,還有如《尉律》、《左官律》等其他律文。
令:多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詔令。漢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稱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祿令》、《廷尉挈令》等。
除律、令外,還有程、科、品、條等,這些應為律令的旁支,是對律令的補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規。
三、司法實踐
在斷獄時,因缺乏適合的律令條文,所以還須藉助於所謂“比”或“例”。
比:是比附有關的律條以定罪。
例:是案例。
史稱武帝以後,僅死罪決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餘事。東漢時陳寵作《詞訟比》,後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漢代和律令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四、刑罰制度
漢代刑罰主要有死刑、耐刑等。死刑分為斬首、腰斬等。西漢初承秦制,肉刑的宮、劓、黥、刖尚有遺留。東漢時拘役的犯人稱徒,後世徒刑之名即源於此。較司寇為輕的是罰作,拘役三月到一年。法律對於官吏富人的偏護極為明顯,貴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請,在判刑時即可輕免。
五、儒家思想的影響
儒學在漢代取得獨尊地位後,儒家思想也滲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時董仲舒以春秋決獄,以後不斷有人以經文來干預刑獄之事。東漢後期,名儒馬融、鄭玄甚至還為漢律作詳細的註釋,每家都各有數十萬字。
綜上所述,漢律的內容廣泛而深入,既有對秦律的繼承和發展,也有根據漢代社會實際進行的創新和調整。其法律體系完善、條文繁密、司法實踐靈活多樣,為漢代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節 漢律和秦律在法律體系上的區別
漢律和秦律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內容、刑罰制度、指導思想以及法律實踐等方面。
一、內容方面
秦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