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漢代的稅制(第1/3 頁)
漢代的稅制是一個複雜而多樣的系統,它繼承了前朝的稅收制度,並在歷史的演變中發展出了新的內容和特點。以下是漢代稅制的主要組成部分和特點:
戰國時期的孟子講過:“什一而稅,王者之政”,漢代稅額規定只有“十五稅一”可見比孟子的理想還要好。
土地稅(田租):輕徭役
漢朝初期,土地稅實行“十五稅一”的制度,即農民將一年的收入分成十五份,上交給國家一份。
漢文帝時期,土地稅降低為“三十稅一”,這一制度在後世多被沿用。這意味著農民只需將一年的糧食收入的三十分之一上交給國家,這一稅率相對較低。
東漢時期,最後一位皇帝因為修建皇宮,稅收幅度有所提高,除了交“三十稅一”的田稅外,還有一個 每畝收十錢的田地附加稅。
人頭稅:
人頭稅主要包括算賦和口賦。算賦是對成年人徵稅,口賦是對未成年人徵稅。
漢高祖劉邦規定,15歲到56歲的成年人需要交算賦,每人每年交120錢。文帝時期,算賦減輕為每人每年40錢。
口賦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稅收,最初是收三歲到十五歲的未成年小孩的人頭稅,每人每年需交20錢。到了後期,最低年齡改為七歲。
徭役:
徭役是農民每年要為國家服役一段時間的制度。服役的輕重取決於國家的需要,如國家事務繁忙,徭役就繁重;反之則輕。
如果農民不想去服役,可以選擇交300錢來免役,這筆錢被稱為“更賦”。
稅收徵收和管理:
漢代對稅收的徵收和管理相當嚴格。農民需要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如有不實或家長不親自報告,會受到懲罰。
國家還設立了“農村守財奴”制度,每個鄉鎮都有專人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稅收負擔:
儘管“三十稅一”的田租稅率看似較低,但加上人頭稅、徭役和其他雜稅,漢代農民的稅收負擔實際上相當重。特別是人頭稅和徭役,給農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和精神壓力。
稅收制度的演變:
漢代的稅收制度在歷史的演變中不斷調整和完善。從“十五稅一”到“三十稅一”,再到東漢時期的附加稅,反映了國家在不同時期對財政收入的需求和對農民負擔的考量。
綜上所述,漢代的稅制是一個複雜而多樣的系統,它包括土地稅、人頭稅、徭役等多個方面。這些稅收專案共同構成了漢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同時也給農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漢代“更賦”制度的具體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定義與性質:
更賦是漢代的一種賦稅,實際上是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錢轉化而來的一種賦稅。更賦是統治階級向農民徵收的力役錢。
種類:
更賦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種力役或兵役。
更卒:成年農民每人每年要無償給官府勞動一個月。如果不願意支服役,可以出300錢給官府,僱人去做工。
正卒:每個成年的健康農民,都要服一年的兵役。但遇到臨時的軍事行動,“一年”的時限就會被打破。
戍卒:每個成年的健康農民,還要服一年兵役,專門去守邊,或戍守京城(西漢長安城,東漢洛陽城)。
服役與代役:
農民親自服役,稱為“踐更”。
如果不願意親自去服役,可交錢300(一說為二千錢)由官府僱人代為服役,此種出錢僱人服役的辦法,稱為“過更”。
年齡範圍:
漢初規定22歲到56歲的男子,都要服更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