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 草寇與冠軍(四十七)(第1/2 頁)
摘要: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公認為已經逐漸“口袋化”,在罪名“口袋化”能夠
更好地規制行為的同時,要意識到其對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造成的損害。口袋罪的出現是由於立法和司
法的雙重影響。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現狀具體表現為其適用範圍擴大、與其他罪名界限不清、網路
虛假資訊尋釁滋事現象。針對這些現狀,為了控制尋釁滋事罪的規制範圍,應當堅持刑法謙抑性,慎用
刑罰權,明確該罪名在法律體系中的補充性地位,並透過立法和解釋手段對其在網路空間的適用進行限
制,以求逐步控制“口袋化”現象,使法律規範更加明確具體現行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該罪名
被囊括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對該犯罪行為
的規制和追究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秩序或公共秩
序這一法益。究其前身可知,其是在1997年刑法
中從 1979 年刑法第 160 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來的。1979年,我國立法程序屬於起步階段,對
犯罪行為的規制標準較為模糊,特別是其中的
“流氓罪”還帶有很嚴重的歷史和政治色彩,在司
法實踐中,該罪名適用範圍被不斷擴大,甚至逐
漸演變成了“違背道德罪”,其在適用中逐漸帶有
了“口袋化”的趨勢。而後隨著立法體系的不斷
完善,以及立法理論的健全,於1997年流氓罪分
解成了四個包括尋釁滋事罪在內的具體罪名。雖
然此時尋釁滋事罪並不存在明文規定的兜底條
款,從法律規定上看,該罪名有著自己獨有的犯
罪行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先規定的適用範
圍,但是從客觀上來看,其所規定的四種犯罪行
為及後果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踐中的適用也
更加多樣化,導致其同流氓罪類似,“口袋化”的
趨勢日益凸顯。
一、“口袋罪”出現的原因
要探究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現象,並尋
求其完善方法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口袋罪”這一
法律術語的內涵和形成原因。“口袋罪”的含義在
學界有多種說法:內容外延模糊,容易混淆罪與
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罪名[1]
;界定不清、內容龐
雜,容易造成執法隨意性的罪名[2]
等。但總的來
說,筆者認為,其含義是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
理解 ,即在立法規範的定義上界限模糊,外延不
清,罪狀表述高度概括和模糊,同時在司法上由
於慣性和隨意性,能夠將多種相關行為囊括的罪
名就是“口袋罪”。
(一)刑事立法模糊
1罪名規定模糊,採用兜底性條款
以“非法經營罪”為例,其是典型的口袋罪
名,其中,該罪名第4項是典型的兜底條款。“其
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一立法
規範的內涵和外延規定得極不明確,具有非常大
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正確地
對其進行運用。因此,要想適用該罪名就必須要
透過各種途徑對該罪名進行立法和司法解釋,而
做出的解釋又成為新的刑事立法或者補充了該刑
事立法。這些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