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草寇與冠軍(二十六)(第1/3 頁)
尋釁滋事罪作為包容性極強的刑法罪名,在以往司法實
踐中成為尋釁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尋釁滋事罪認定
標準和適用範圍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適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顯。
一、尋釁滋事罪概述
尋釁滋事罪為刑法層面肆意挑釁,帶有隨意性或任意性
地實施毆打或干擾他人的行為或損壞、佔用公私財物行為,或
非法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治安或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於犯罪客體而言,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應是公共秩序,同
時也會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為公
共場所秩序以及其它場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對於
犯罪客觀方面而言,客觀表現形式為上述所規定的四對於犯
罪主觀方面而言,主觀應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實施尋釁
滋事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並且仍積極希望結果發生。
二、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及成因
(一)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 對於出現諸多尋釁
滋事類爭議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適用治安相關法律加以規
制;然而基於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徵,使得司法工作人員
運用此罪加以規制。 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有差異,他
們對尋釁滋事罪的理解和關聯是多元化的,這造成尋釁滋事
罪口袋化特徵越來越明顯。 例如諸多案件本該由治安相關
法律進行規制和處罰的,大部分起鬨鬧事行為並未造成嚴重
的損害後果或侵犯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最終部分司法人員也
將上述行為活動,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規制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進一步增強和模糊了尋釁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徵。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與非罪的界定界限較為
模糊,越來越多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不當或為迎合社會效果而
歸入本罪,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徵越來越明顯。
(二)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規範模糊不明確。
(1)兜底性條款。 刑事立法層面上尋釁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尋釁滋事罪沒有明確地對其罪狀進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員對此罪規定容易產生誤解,主觀性較強的
理解該罪規定模糊不清的法律術語,使得尋釁滋事行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劇化。 對於適用相關法律規範的具體操作
中,司法人員通常將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性條款而廣泛使用。
(2)判斷標準不一致。 我國立法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規範判斷標準,法律詞語往往帶有很強的隨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斷標準上缺乏明顯區別,具體判斷標準很難透過法律條文
得出結果;尋釁滋事罪用規範性詞語確定性不高,使得規範
適用較為模糊不清。 尋釁滋事罪立法層面不能形成統一的
法律規範判斷標準,那麼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分析、適用
和評價尋釁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擴張適用。
(1)誤解法律條文。 尋釁滋事罪基於其不確定的規範與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難區別,對於主觀方面和定罪認定標準
有所不同,從而極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確性。 基於相關法律規
定沒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