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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中指出,本案僅著重於犯罪行為本身的客觀事實,但若依原審提出的個別情由,實具有從寬量刑的餘地,原判決的量刑判斷顯然失當,可視為判刑過重的不當量刑。

本庭調閱紀錄,並加入審判當時事證調査之結果,進行審視檢討。

第一、上訴方主張原判決並未在正當評量的立場上對本案犯行實施罪刑合宜之判斷,且未斟酌考量個別情由,與過去判例相較之下,有過重之虞。

本庭經過評估(中略)關於比較過去判例之點,原法院應已參考上記二十五件判例,以及辯護人沒有提出且可能具有參考價値之近期判例,此可視為理所當然。原判決在量刑理由一項上,已提及近期之判例,對照此內容可知上訴方主張原判決並未參考過去判例的主張並不成立,原判決在量刑上的判斷方法並無不當之處。

第二、本案依原判決所示,被告人於狹山市內之醫院,將丈夫東條彰一(當時四十八歲,以下稱「被害人」)賴以維持生命的人工呼吸器刻意關閉,導致被害人死亡。此犯罪行為之動機,依據檢方之主張,並非見被害人過於痛苦而想助其安樂死,乃是覬覦被害人所投保保險的死亡理賠金。考量簽約乃是由被告人主導之證詞,加上理賠金額大得踰越常理,可知檢方之主張確有其理,且可視為具計畫性之犯罪行為。此外,每月支付之保險費用與被害人的收入相較之下,也明顯過高。(後略)

依據檢方提出之甲五號證據,電源開關上之指紋與被告人指紋特徵相符,可知被告人曾經按下電源開關。依照日常生活之基本常識,綠色為啟動,紅色為停止,辯護人指稱被告人當時因太過焦急而誤判裝置運轉狀況之論點實過於薄弱,因此偶發意外之主張亦不足採信。此外,被告人已曾受負責醫師告知裝置若停止將導致病患死亡,此點亦可證明被告人有殺人意圖,其主張不足採信。

第三、關於理應從寬量刑之個別事由,辯護人主張被害人經營之製材所業績不佳,兼欠下龐大債務,導致被告人心生不安,加上長男須要長期看護,基於以上情由,被告人應視為喪失精神辨識能力。

然就本案起訴前,檢方執行之精神監定,被告人並無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之症狀,故喪失精神辨識能力之主張不足採信。(中略)況且即便背負經濟壓力及對未來的不安,但只要適當利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及看護制度,並非無法解決之困境。將處於重症狀態且無抵抗及意識表達能力之被害人剝奪生命之犯罪行為,更不應與此相提並論。此外,公審期間被告人顯然並無悔意。

第四、基於以上事證及評估結果,綜合犯行性質、動機、樣態、結果的重大性、社會影響、前科、犯後態度等等因素,並比較上記判決後之近期徒刑求刑案之量刑狀況,可知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並無量刑過重問題。

上訴理由不成立。

據此依刑訴法三九六條、一八一條三項本文,下達主文判決。

平成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東京高等法院第一部

審判長大場秀人

法官刈谷倫太郎

法官野口哲子

讀完判決書後,最令御子柴印象深刻的是審判長的冷靜。一般而言不管是說故事或是單純羅列事實,或多或少都會摻雜作者的主觀想法。御子柴原本期待審判長是個重情過於重理之人,判決理由以推崇揚善懲惡思想為主軸。揚善懲惡確實是簡單易懂又廣為世人接納的判斷標準。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所謂的判決,就是在解讀「案情發展」後決定「收尾方式」。說得更明白點,就是找出合適的法律條文,與世人能夠接納的「收尾方式」拼湊在一起的作業。但是過猶不及,假如判決結果或理由明顯岔離了法理,在上訴時都會成為弱點。

但是這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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