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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加入聯邦,接受密蘇裡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聯邦,以保持南北陣營在參議院投票權的平衡。為了防止再次發生類似危機,國會決定以北緯36度30分為界,對剩餘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領地進行劃分。此線以南地區允許奴隸制,此線以北地區(密蘇裡州除外)禁止奴隸制,但允許逃奴法施行。此項法案史稱1820年《密蘇裡妥協案》。
可是,《密蘇裡妥協案》只是暫時緩解了南北雙方圍繞路易斯安那領地產生的衝突,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實質性問題。隨著聯邦領土的日益擴大和準州像走馬燈一般不停地申請加入聯邦,南北之間的矛盾衝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積怨日益加深,憲政危機愈演愈烈。對此,聯邦行政當局焦頭爛額、束手無策,國會兩院爭吵不休、一籌莫展。
在此歷史背景之下,聯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間對斯科特訴桑弗特一案的審理便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tt)是一個黑奴,1833年被主人賣給蓄奴州密蘇裡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john ern)的軍醫。1834年至1838年期間,斯科特跟隨艾默森先後在自由州伊利諾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聯邦領地(後來建成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蘇達州)的軍營里居住過4年。1838年,斯科特隨從主人重新回到密蘇裡州。1843年艾默森去世後,根據其遺囑,斯科特成為主人遺孀艾默森夫人的財產。
1846年,在白人廢奴團體的幫助下,斯科特向密蘇裡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訴,要求獲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師聲稱,斯科特曾在伊利諾州和威斯康星聯邦領地居住過4年,因兩地均禁止奴隸制,所以他在兩地居住期間的身份應是自由人而非奴隸。根據州際之間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則以及密蘇裡州&ldo;一旦自由,永遠自由&rdo;的州法,斯科特獲得自由人身份之後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蘇裡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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