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第2章 民事答辯狀(第1/4 頁)
2.民事答辯狀
梁華到法院起訴凡鋒後,就開始玩起了失蹤,一時間岳母韋香家找不到她,朋友家找不到她,所有親戚家都找不到她,手機也一時處於關機狀態。凡鋒想找她冷靜地談一談,妥善地處理他們之間的矛盾,要求梁華折回訴狀,維護他們的婚姻與家庭現狀。但是,梁華已人間蒸發,開庭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凡鋒只好就事論事,針對她的起訴狀作了詳細的答辯。
凡鋒的《民事答辯狀》如此寫道: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凡鋒,男,瑤族,農民,出生於1978年8月22日,現居住於石化縣黃川鄉清金村龍山屯。
答辯事由:因原告梁華訴我離婚一案所答辯。
答辯如下:
原告梁華在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她出生於1976年10月4日,經媒人介紹認識我並與我確定婚約的時間是1994年10月份。如此,我們來做這麼一道數學題:1994.10 – 1976.10,不多不少,得數剛好是18,也就是說原告梁華與我發生婚約時她的年齡已經達到了18週歲。而18週歲還說是“年幼”和“未成年”,她自欺欺人也就罷了,可她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地在她的《民事起訴狀》中申明:“由於當年原告年幼無知,在未成年的時候,透過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後即與之同居生活”,呈送於法院擺到了法官的面前,這不是撒了一個國際超級大謊嗎???
也許撒謊是原告梁華的雕蟲小技,她敢說1994年10月與我相知相識是透過媒人的介紹。其實,1994年初,年僅15歲的我因為母親多病家裡貧窮就已經棄學去廣東化州磚廠跟我老鄉藍貴(當時他承包這個磚廠)打工掙錢維補家用了,根本不在家。1994年10月份的一個街日,已經年屆18歲的原告梁華親自找到我母親韋榮纏著來到我家玩,到我家後看見鏡框裡我的照片,即問起這是誰來。父母告訴她這是我們的大兒子凡鋒,他現在在廣東打工。之前我和原告梁華並未認識過,聽我父母介紹後,原告梁華就纏著我父母要他們打電話叫我回來與她見面。父母無奈,第二天帶她上龍口街打電話叫我回來。見面後相互攀談,彼此之間都覺得對方不錯,相互間可以託付終身。家窮想賢妻。於是,我回來後的第三天便跟隨原告梁華到她家去拜見她的母親我未來的丈母孃韋香(原告梁華的父親已早故)。其母親韋香見過我後二話不說,當即同意了這門婚事。這是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實,原告梁華怎能瞞天過海地謊稱是媒人之約呢?
我和原告梁華的婚姻被我和她兩個人親手締造後,我父母便備了禮物(豬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100斤)按當地民俗登門造訪了這門婚事。酒席間我父親問原告梁華的母親韋香禮金要收多少錢,其母親韋香說,我丈夫死得早,沒個男人修房子,壓了水泥磚沒個男人起頭的,現收了個女婿凡鋒,禮金就不收了,你們父子倆來幫我起兩間房子就罷了。免了禮金,受了丈母孃韋香之託,我和父親凡漢就披卦上陣,挖房基、制牆腳、砌磚頭、起牆身、搗樑柱,我還拿出在廣東掙到的錢和父親凡漢起早貪黑為人家建房修水池賺來的準備為母親治病共8000千元錢,到黃川街建材店購買鋼筋和水泥來給丈母孃韋香搗鋼滾樓頂。我們父子倆在兩個多月的建房期間,不收我丈母孃韋香一分工錢,還拿著自家的100斤大米支援她家建房,用我父親蒼老的身軀和我弱小的身體為我的丈母孃一家人撐起了一片天,想不到卻招來了原告梁華《民事起訴狀》中的“不通人性”的辱罵。請問法官同志,獸效能為原告梁華的母親修造房子嗎???
我和父親給丈母孃韋香一家人起好兩間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後,原告仍放心不下她母親及弟弟,經常三天兩頭往龍銀屯丈母孃家跑。我知道丈母孃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