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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密室狀態,只有三種動機:第一,偽造自殺的假象;第二,偽造鬧鬼的假象;第三,一系列兇手無法控制的意外情況所致。哎,我錯了。當我逐漸參透本案中高超詭計的妙處時,我發現了第四種動機,最簡潔也最聰明的動機。這位狡詐至極的兇手最終領悟了&l;不可能犯罪&r;的法律價值;換句話說,他領悟到如果他果真能製造出不可能犯罪的狀態,那麼即便其他證據百分之百無可辯駁,他也照樣能逍遙法外。他雖懼怕法律的懲罰,卻不把警方的偵查放在眼裡。因為他明白,除去&l;不可能犯罪&r;之外,所有掩蓋痕跡的方法,都是粗陋而難以逆料的。
&ldo;注意!普通的兇手犯下謀殺案之後,總要掩蓋他的痕跡‐如何掩蓋?通常是構建不在場證明。他在時鐘上做手腳;來回換乘腳踏車或火車;他利用時刻表大做文章,玩著高空作業的驚險把戲;他竭盡全力偽裝自己,冒著大過一切的危險,只因每個環節都必須把賭注壓在別人身上,每個環節都會帶來新的複雜變數,每個環節都令他身陷謊言曝光的險境。
&ldo;但是,另一方面,假設他能採取一種警方無法判斷具體實施方式的手法殺害目標呢?‐一間密室,雪地裡一具孤零零的屍體,諸如此類?也許警方很有把握是他幹的,也許他被人發現兩手沾滿鮮血、口袋裡還放著染血的鈔票。倘若他們敢將他送上法庭,或許法官和陪審團也相信他是兇手。然而,如果控方無法展現他的犯罪手法,他就必將無罪開釋。審判庭追求的是法律至上,講究的不是&l;可能性&r;而是&l;確定性&r;。他的全部信心都付之於刑法的關鍵一環‐排除合理懷疑。
&ldo;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此人還算不上窮兇極惡。我甚至懷疑他的意圖能否稱之為犯罪。謀殺萬斯&iddot;基廷的兇手只是個聰明過人、想像力豐富的傢伙,他領悟到了一種能夠規避法律制裁同時需要冒相當風險的全新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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