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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何人就這樣胡思亂想著走進了楊先生的家門。
楊先生在簡短的問候之後,就像一位一絲不苟的教師那樣開始了講課:&ldo;今天是你的最後一課,我們要討論證據學中最後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那就是證明標準問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
何人看著楊先生的表情,聽著他的聲音,總覺得他有些像法國小說《最後一課》中的那位老師。何人的心中也有些酸溜溜的。他不再用問題打斷楊先生的講話,只是全神貫注地聆聽,並竭力記住每一句話。
楊先生講道:&ldo;在討論證明標準之前,我們先要明確兩個概念,那就是證明目的和證明標準。雖然人們有時把這兩個概念互相替用,但是二者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司法證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證明主體追求的目標,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標的。司法證明的標準,則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證明結果的準則。那天在法院我說過,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方必須承擔證明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據要達到能夠說服裁判者的程度。這就是證明標準。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
楊先生停了一會兒,見何人沒有提問的意思,便問道:&ldo;你聽說過美國的辛普森案嗎?&rdo;
&ldo;聽說過。前兩年有很多報導,號稱是&l;世紀審判&r;!&rdo;
&ldo;審判結果如何?&rdo;
&ldo;陪審團判辛普森無罪!&rdo;
&ldo;你認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怎麼樣?&rdo;
&ldo;那我可不敢恭維!說心裡話,我一直鬧不明白,那麼多美國人都相信辛普森是兇手,為什麼那些陪審員就認為他不是兇手呢?難道就因為他們都是黑人,就昧著良心顛倒黑白嗎?再說那陪審團裡也不都是黑人呀!&rdo;
&ldo;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毫無疑問,種族問題在辛普森案件的審判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像一些專家所指出的,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們非常出色地利用了他們手中的&l;種族牌&r;。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但是我告訴你,很多人在陪審團裁決問題上有誤解。他們以為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就意味著那些陪審員都相信辛普森不是殺人兇手。其實不然。準確地說,那個無罪裁決僅僅意味著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不一定是殺人兇手。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就涉及證明標準問題了。在美國,要認定被告人有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達到&l;排除合理懷疑&r;的證明標準。&rdo;
&ldo;什麼是&l;排除合理懷疑&r;呀?&rdo;
&ldo;所謂&l;排除合理懷疑&r;的證明,就是說公訴方的證據必須能夠排除陪審員心中對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的懷疑。換句話說,雖然陪審員們認為辛普森可能是殺人兇手,但是隻要他們心中對此還有懷疑,而且根據人們的常識來說是合理的懷疑,他們就不能裁定辛普森有罪,而只能宣佈其無罪。疑罪從無,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
&ldo;您的意思是說,那個案件的陪審員並沒認為辛普森不是兇手,只不過他們認為公訴方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對嗎?&rdo;
&ldo;可以這麼理解。&rdo;
&ldo;但是我聽說在後來的民事審判中,另一個陪審團又判辛普森有罪了。那是怎麼回事兒呢?&rdo;
&ldo;那不一樣。首先,那是民事訴訟,是侵權賠償之訴。原告方起訴辛普森,是因為他們認為辛普森應該為兩名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負責,應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其次,民事判決不是定罪。雖然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