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部分(第3/4 頁)
源,人性醜惡的一面也就顯現無遺。
但是,僅僅將牢頭獄霸的產生歸咎於“潛規則”和生存環境,則是抹殺了問題的實質,也無法解釋在一些看守所、監獄沒有牢頭獄霸而在另外一些看守所、監獄卻大量生成牢頭獄霸的現象。實質上,問題的核心仍然在於看守幹警的監管不力、失職。
李蕎明此次被毆打致死,絕非偶然,在羈押期間,同監室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等人就以李蕎明是新進所人員等各種藉口,多次用拳頭、拖鞋對其進行毆打,致使其頭部、胸部多處受傷。在多次毆打後,看守幹警為何沒有及時處理,以致“養虎遺患”。而犯罪嫌疑人被牢頭獄霸多次毆打致死的案例,在各地看守所時常可見。這說明,牢頭獄霸是在看守所的漠視、失職下“成長”起來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失職不僅包括看守所幹警,還包括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室檢察官,一些地方駐所檢察官對於看守所幹警疏於監督,也間接促成了牢頭獄霸的形成。此次,晉寧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主任趙澤雲就因為監督不到位,被免去了職務。
牢頭獄霸的形成,更是和看守所幹警的縱容、指使分不開。“以犯人制犯人”是一些地方看守所、監獄的管理法寶,牢頭獄霸不是自成長起來的,而是看守所製造出來的。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在《關於堅決取締“牢頭獄霸”維護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強調:“嚴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堅決取消在人犯中設‘組長’,‘召集人’等變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惜的是,二十年後的今天,這種現象仍然存在。
追究牢頭獄霸的刑事責任,處理若干個責任人,固然可以告慰死者家屬和平息民眾的憤怒,但這種生成牢頭獄霸的機制還在,我們就無法杜絕李蕎明式的悲劇再度產生。
那些成為“積極分子”的;自有他們採取“積極”態度的正當理由。那就是協助監督其他人員“端正態度”;遵守監規;以至“認罪服法”。他們都被賦予了必須積極檢舉揭的義務;由於這成為“立功贖罪”的條件;所以能極大地調動在押人員“彙報”的積極性。
歷史上政治鬥爭的戰術和策略之一就是“分化瓦解;各個擊破”;利用某一叢集中或有的矛盾;爭取利用某些人;孤立並打擊某些人;那麼;鼓勵告密或稱檢舉揭;不失為必要的手段。對已經在押的勞改、勞教人員;無須許以經濟報酬;現成的就有政治帽子的威懾!
是先有在對付刑事案件的偵查中使用線人一類做法;然後施之於政治鬥爭呢;還是把政治鬥爭的一些做法(從縱橫捭闔到有打有拉)泛化到刑警工作乃至一般社會生活中去了呢?這有點像“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高難問題了。然此風一開;各級有關人員揮創造性;利用在押犯互相告密就成為難免的事。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創造;在中國的公案小說和外國的影視作品裡早就不厭其煩地講過這樣的故事了。
近年有好幾位文史學者表過關於告密傳統的考證。我讀史不多;卻買過一本雍正皇帝的密摺;讀了這位勤政皇帝對密摺的批示;什麼名家高手吹捧雍正的文章影視我都嗤之以鼻了。不過;古之告密;大體上還是在幕後進行的。因為那時候不搞群眾運動。後世則未必然。一到政治運動來了;你看平時的“有心人”;在會上能夠拿出小本本;一條一條地給你翻出來: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在某地你對某人說過什麼話;在場的還有某人等等;原來都已記錄在案。
這一套後來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不僅是一般沒有享受到真正公民權利的普通公民;而且連高階幹部、開國元勳也深受其苦。於是在艱難的“撥亂反正”之際;葉帥提出黨內鬥爭不得再沿用對敵鬥爭的方式;胡耀邦提出隱秘鬥爭不應針對人民群眾;云云;都是大得民心包括正直的黨員之心的。他們不愧為傑出的政治家;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