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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以上九條皆彰彰在人耳同〔目〕,後一條乃餘在上海時親得之於該黨某君者也。總之,自此案發生,彼輩即據為奇貨,不避嫌疑,一手簸弄,其所謂是,其所謂非者,皆彼輩一黨之私言,萬難取信。而其欲藉此以推翻政府、破壞大局之惡劣手段,愈不可掩矣。&rdo;[56]

5月20日及21日,《國報》又連載由&ldo;炎九&rdo;撰寫的社論《殺宋教仁者陳其美也 全國同胞其共誅之》,同樣先講陳、應殺陶等事,然後講陳其美為支援黃興與宋教仁爭總理,如何與應夔丞利用洪述祖殺宋,然後嫁禍政府,其言曰:

宋本儒生,素鄙陳其美之所為。宋遯初到滬,不屑與之伍,陳憾之刺骨。而宋與黃又因內閣之暗爭,各謀自植勢力。滬上各報及國民黨稍穩健者,多贊成宋內閣。陳其美恐宋得志,己則必不能廁足於其間,而又以擁戴黃興之私心,為見好希榮之地,遂與應夔臣密謀刺宋而嫁禍於政府。乃有利令智昏之洪述祖而為應所聳動,洪亦思利用應以遂其私,交相利用,而宋遯初於是乎死矣。而孰知最初謀死遯初者,乃在陳其美耶?[57]

接著又羅列五條&ldo;證據&rdo;。(1)上海警察皆陳其美之羽翼,刺宋當日,滬寧車站警衛密佈,武士英放三槍,久之,徜徉而去,並無警察上前捕捉,可見其預有囑咐。(2)洪述祖在上海時曾為陳其美參謀,與陳其美、應夔丞狼狽為奸,其後由於陳其美所薦識唐紹儀,唐又薦之趙秉鈞。陳遣應刺宋,洪先知之,而思操縱於其間,以為己利。故於宋被刺後,秘密要求於政府,不料事洩,遂使趙秉鈞遭受牽連。(3)組織特別法庭之黃郛為陳其美任滬軍都督時之參謀,由其組織特別法庭是為方便與應夔丞串供,傾陷趙秉鈞,冤獄政府。(4)武士英引渡後,不交地方檢察廳,而交陳其蔚。陳其蔚乃陳其美之弟,恐武洩密,乃商諸其兄,毒殺之以滅口。&ldo;是否用磷火毒死,則無從揣度&rdo;。(5)宋未被刺前,某君自京至滬,與黃興有舊交。一日,應夔丞請客,黃興、陳其美均在座。酒半,應即言:&ldo;鈍初得志,吾輩無噉飯地。&rdo;黃、陳默然無語。應續言:&ldo;諸君看我,於二十日內必宣告死刑。&rdo;黃、陳等仍嘿然。不及十日而宋被刺。某君乃入京述之如上。[58]

以上《國報》所登有關刺宋案文字,看似言之鑿鑿,實則除了國民黨因為不相信政府可以公正審理刺宋案而要求組織特別法庭,這點有可議之處,被攻擊黃、陳者抓到一些把柄外,沒有提出一條確鑿證據,哪怕是一封書信或一件電報,來證明黃、陳殺害了宋教仁。在應宅搜獲大量函電檔案已經公佈的情況下,《國報》絲毫沒有正面回應,而其所舉黃、陳殺宋理由及&ldo;證據&rdo;又明顯與事實不符,造謠之意十分明顯。

第一,在應宅所獲與刺宋相關證物中,沒有一函一電一文,暗示或提及&ldo;陳其美&rdo;三字。倘若宋教仁真為陳其美唆使應夔丞殺害,這種情況如何解釋?應宅也未搜出過刻有&ldo;陳其美&rdo;三字的六響手槍,更沒有&ldo;各界大嘩,均謂其美為主謀兇犯&rdo;的情況出現;即便搜出刻有&ldo;陳其美&rdo;三字的手槍,也不能證明陳其美就是主謀,此點前文已做分析。《國報》說國民黨人軟禁程德全,迫其銷毀與國民黨有關之證據,也不過是推測、捏造。其一,程德全曾專門於《申報》刊登宣告,更正所謂在滬被軟禁流言。[59]其二,應宅證物從搜查、登記到移交,均有租界捕房、國民黨代表、政府代表共同參加,隱瞞或銷毀證據毫無可能。其三,應宅所獲檔案確有一部分當時程德全等認為與刺宋無關而未予公佈,這些檔案至今仍然存留於北京市檔案館,其內容若全部公開,不但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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