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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組長協助管理俘虜的日常生活。俘虜中的傷病者由各地陸軍預備醫院、日本赤十字社救護員負責治療,痊癒者出院後仍回到指定的收容所。死亡者按照軍人待遇安葬在陸軍指定的區域,墓碑的建造以日本陸軍將校下士卒的規定為基準。俘虜的被服寢具配給,從軍需倉庫的庫存中調撥。飲食營養供給,適用《陸軍給予令》第九章規定的標準,將官24錢,上長官、士官、準士官18錢,下士以下16錢;其他生活必要的消耗用品,採用現物支給的方法。各所配備若干衛兵,負責收容所的警戒、保安等管理事務,配置醫務員負責收容所的日常衛生和健康管理。在所俘虜允許與國內家人通訊,提供信件接收傳送的便利條件,但信件內容需要經過檢查,確定對日本安全無害方可放行。
戰地俘虜收容所的建立是在清日馬關會談期間,李鴻章遇刺負傷後,兩國簽署休戰條約之時,日本決定暫時停止將清國俘虜送回日本的計劃,改在遼東半島日軍佔領地內設定臨時收容所。如果兩國不能簽下和談條約、恢復和平,臨時收容所的俘虜再轉送日本。日本佔領地設定的俘虜臨時收容所,稱&ldo;海城停留所&rdo;,所有關押的俘虜由佔領地總督部監管。1895年5月起,海城停留所的俘虜待遇,一律按照本國在押俘虜的標準給予。
清日戰爭期間,清國海陸軍被俘總計1,790人、戰傷及病患者326人、重症治癒者231名、不治死亡者55人。依據《馬關條約》第九條,兩國交換戰俘。1895年8月18日,日本派遣運輸船&ldo;豐橋丸&rdo;前往清國直隸省新城,收容在日本本土的清軍俘虜976人(在此之前,清國在天津的日本領事館先行移交日本俘虜若干人)。9月1日,兩國在清國盛京省乾線堡第二次交換戰俘,日本交付海城停留所收容的清軍俘虜598人,清國移交日本戰俘11人(士兵1人、軍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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