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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懸賞佈告公開鼓勵兵勇割敵兵首級請賞,刺激了日兵對清兵的恐懼、仇恨和強烈復仇心態。山縣有朋司令長官向遠徵兵動員時表示:&ldo;清兵之殘忍,寧可玉碎不做俘虜。&rdo;這使得戰爭中日本兵被生擒者數量很少。清國軍隊沿用古來俘虜處刑的極端方式,亦成為引發日軍對旅順口軍民屠城報復的重要原因。1895年8月清日兩國履行《馬關條約》規定,在清國新城和乾線堡交換戰俘。但未加盟國際紅十字會條約的清國軍隊,早已在戰爭中按照懸賞條例,將多數所捕日本俘虜就地處決。
清日戰爭中的清國軍隊也曾有過戰爭文明的稱頌。1895年2月5日夜,威海衛戰鬥進入白熱化階段。日本聯合艦隊魚雷艇潛入劉公島灣內襲擊北洋艦隊,被清國軍艦和岸炮發現,立即遭到猛烈的炮火轟擊。日艦9號、8號、14號魚雷艇被清軍炮火擊傷,或沉沒或擱淺,敵兵逃跑時遺棄數具兵友的屍體。此時,清國旗艦&ldo;定遠&rdo;不幸被敵魚雷艇發射的魚雷命中,艦體損傷,大量進水。翌日,丁汝昌接到繳獲敵兵屍體和破損艇的報告。面對&ldo;定遠&rdo;艦被日軍炸毀,義憤填膺的水兵要求處分敵屍。丁汝昌表示:&ldo;此雖敵國士兵之屍,亦系忠勇之士,理應以禮相葬。&rdo;丁提督說服部下,按照清國典式特製棺槨,鄭重其事地將他們埋葬在劉公島。日本人後來有評:&ldo;丁汝昌實乃文明忠義之士。&rdo;
日本俘虜觀
近代國際法確立以前,各國的內戰以及國際戰爭中,戰俘均由捕獲方隨意處分。俘虜被任意斬殺、承擔重勞役,或作為領土交換、獲取贖金的物件。十九世紀面對頻繁紛爭,歐美人開始探索人道的戰爭。1863年2月,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創立,1864年8月2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簽署。公約宗旨,在共同文明意識的約束下,將人道原則視為所有人類共有的,不分國家地區、種族風俗、民族哲學、道德規範,只追求生命第一的準則來共享。1886年明治天皇反省國內的&ldo;西南戰爭&rdo;中,數以萬計生靈塗炭的殘酷事實,下詔日本國加入歐洲國際紅十字會組織,誓約在戰爭中保障戰俘的基本人權,履行文明戰爭的職責和義務。
1894年8月1日,日清兩國宣戰;8月4日,明治天皇頒布第137號敕令《帝國內居住的清國居民保護令》,規定&ldo;凡有固定住所,居住在日本的清國國民,只要遵守法律,服從裁判所管轄,從事和平職業,其身體和財產將受到法律的保護。&rdo;日本和清國雖然變成敵對國家,但是社會和政府繼續允許旅日清國人擁有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自由,允許居住日本的清國人往來於日清兩國之間,甚至允許日本人與清國人通婚,允許關押在日本的清國俘虜與國內親屬書信往來。明治政府在國家文明準則規範下,給予敵國人民應有的人權尊重。
第41節:戰爭俘虜(3)
在清日戰爭中被日軍押往日本的清國俘虜簿上,有近千人的記錄。這些俘虜主要來自豐島海戰&ldo;操江&rdo;艦降兵、朝鮮戰場俘虜、金州旅順戰場俘虜、威海衛戰場俘虜。將大量外國俘虜押往本國,是日本歷史上的第一次嘗試,企圖充為人質或用於談判桌上的籌碼。但對當時的清國朝廷而言,在每戰必敗的混亂戰局中,根本無暇顧及戰俘的命運,清國戰俘猶如被遺棄的孤兒飄落異邦。
1894年8月23日,日本陸軍大臣公佈戰爭俘虜處理規則。俘虜收容分成&ldo;內地收容&rdo;和&ldo;戰地收容&rdo;兩種方式。收容所設在各地的寺院,每個寺院安置俘虜百人以下。安置待遇依照日軍軍階的標準,按等級區分清軍將校、下士、兵卒的居室飲食。俘虜分成班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