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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絕對主婚權存在的情況而言的。在父母之命的前提下,這種歸責原則無疑是多餘的,“直系尊親屬主婚的罪只坐主婚人,嫁娶者無罪。”從結婚到離婚,從認定到處罰都有著嚴格的程式。在這種不斷被程式化的婚姻制度下。宗族的集體決議代替了個人意志。自由在整個婚姻程式中被重新整理的無影無蹤。
三。“一妻”地位維護的變化及原因分析
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制度的繼承性和穩定性表現的極為明顯。就“一妻”地位維護而言,具有典型特點的集中在秦、唐、明三個朝代。前文歷史考察告訴我們,這種延續背後,中國古代法制對“一妻”地位的維護在不斷強化。明清時期甚至對納妾做出嚴格的限制。與此同時,女子的法律人格也在不斷分解弱化,無論是“一妻”還是“多妾”。到底是什麼因素促成了中國古代社會從秦朝到明朝對“一妻”地位維護的一脈相承並不斷強化呢?又是什麼因素導致了“一妻”地位維護的強化和作為其內容的女子的法律人格逐漸弱化的自相矛盾呢?筆者認為儒家思想在這一變動中充當重要角色。
正如前面所說,一定的罪名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法律制度必然受制於社會制度。中國古代社會,特別是封建社會專制主義的確得到極端強化。但這種專制正如魁奈所說是“合法的專制主義”,是法律上的專制主義。它建立在明智的和確定不移的法律基礎之上。皇帝執行這些法制,並審慎地遵守這些法律。因而皇帝的權力要受到制約。中國封建社會建立在科學的和自然規則上的政治制度,是科學和自然規律的發展結果。在這種社會狀態下皇帝的權力雖然是至高無上的,但他也絕不可以不遵循一定形式,只憑個人意志,毫無理由地剝奪臣民的財產或生命。由此我們顯然不可以將“一妻”地位維護出現的原因歸結為統治者的個人意志。
眾所周知,從秦漢到明清夫權在不斷強化,而前文考察得出的結論是“一妻”地位維護在強化。筆者認為二者並不矛盾。因為在這裡夫和妻並不是對稱概念。如前文所述,“一妻”地位的維護筆者主要從夫妻關係、妻妾關係兩個方面。關鍵在於,夫妻關係中“一妻”是以制度層面出現,而在妻妾關係中,“一妻”以實體層面出現。制度的強化和主體本身的弱化是“一妻”地位維護的重要特點。筆者認為,這是儒家思想異化後,自身的矛盾在制度上的反映。
在上述的分析之後,我們強烈地感覺到了儒家思想在秦漢之後的“精神分裂”。它一方面在努力沿襲自己的傳統,時刻謹記天下蒼生、人間秩序。另一方面為了維護一定秩序它又依附於某種制度,甚至不惜增添神秘色彩,藉助讖緯迷信。不可否認,儒家思想從產生始,思考問題的出發點就是政治而非“人”本身。這是由其思想的根源決定的。儒家思想產生於“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代,政制規範的混亂狼籍,凸現了當時社會精神家園的喪失。而尋覓重建政治秩序的精神方向,就是儒家思想的原動力。先秦儒家認為春秋戰國的精神喪失是因為“小人”當政,“君子”失勢。而君子何以成人,“君子思不出其位”是謂正名。因而正名是整個秩序重建的起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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