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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1967〕第一款如遇總統被免職、亡故或辭職,副總統應成為總統。
第二款凡當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票批准後就職。
第三款凡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稱他不能夠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直至他向他們提交一份內容與此相反的宣告為止,其權力和責任應由副總統作為代理總統履行。
第四款凡當副總統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數或國會透過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稱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副總統應立即作為代理總統承擔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稱喪失能力的情況不存在時,他應恢復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除非副總統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數或國會透過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在4天之內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稱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應對此問題作出裁決,如在休會期間,應為此目的在48小時以內集會。如果國會在收到後一書面宣告後的21天之內,或者如果國會因適逢休會而按照要求專門為此目的集會以後的21天之內,以兩院2/3的票數決定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則副總統應繼續作為代理總統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否則總統應恢復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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