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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修正案〔1919〕第一款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內釀造、出售或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類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
第二款國會和各州都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三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各州議會按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第十九條修正案〔1920〕〔一〕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制。
〔二〕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二十條修正案〔1933〕第一款本條未獲批准前,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在原定任期屆滿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在本條未獲批准前原定任期屆滿之年的1月3日正午結束,他們繼任人的任期在同時開始。
第二款國會應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除國會以法律另訂日期外,此會議在1月3日正午開始。
第三款如當選總統在規定總統任期開始的時間之前亡故,當選副總統應成為總統。如在規定總統任期開始的時間以前,總統尚未選出,或當選總統不合乎資格,則當選副總統應代理總統直到產生一名合乎資格的總統時為止。在當選總統和當選副總統都不合乎資格時,國會得以法律規定代理總統之人,或宣佈選出代理總統的辦法。此人應代理總統直到產生一名合乎資格的總統或副總統時為止。
第四款國會得以法律對以下情況作出規定:在選舉總統的權利轉移到眾議院時,可被該院選為總統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選舉副總統的權利轉移到參議院時,可被該院選為副總統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第一款和第二款應在本條批准以後的10月15日生效。
第六款本條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內,由3/4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第二十一條修正案〔1933〕第一款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現予廢除。
第二款在合眾國任何州、準州或屬地內,凡違反當地法律為在當地發貨或使用而運送或輸入致醉酒類,均予以禁止。
第三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內,由各州修憲會議依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1951〕第一款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在本條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在一屆任期結束前的時間裡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
第二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內,由3/4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1961〕第一款作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國會規定方式選派:一定數目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其數目等於把特區看作一個州時,它在國會中有權擁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的總和,但決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人數。他們是在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以外增添的人,但為了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目的,應被視為一個州選派的選舉人;他們在特區集會,履行第十二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職責。
第二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1964〕第一款在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或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的任何預選或其他選舉中,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未交納人頭稅或其他稅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