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第2/3 頁)
汙等經濟犯罪案件中的不可缺少性,便顯得尤為重要了。
向北正是因為對書讓有了這樣的瞭解和認知,所以他才對卷宗中作為書證採用之合同書有了下面這些憤慨的靈魂拷問:
出租汽車公司之膽何其大矣?
那一年,州市龍騰開發區昕昕出租汽車公司,在未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未獲開發區道路運輸局行政許可,未與開發區道路運輸局簽訂經營協議,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杜撰經由道路運輸局主要負責人同意並許可某某工作人員(實為串通該工作人員)蓋章而取得道路運輸證,完全無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3月21日印發《州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中“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經營權期限5年。”之規定,私自與乙方龍忠明等人簽訂有“車牌號貴dU8676”等計程車經營權期限為8年等內容違法非法無效合同,並以龍忠明等貴dU8676等人和車輛及非法無效合同的真實存在為由,咬定時任道路運輸局主要負責人為其牟取了利益,進而成功達到了“抹黑該主要負責人,洗白自己非法行為,保全自己既得非法利益”之目的……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之一膽從何得來?其所做所為算不算黑惡勢力?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自行新增計程車時至今日,5年來可有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如有,又是在何時經由哪家部門何人批准?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可有主管部門在管委會批准之後作出的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可有《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內容?如有許可,又是在何時經由哪家部門何人許可?如有許可,許可內容又是什麼,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可有與主管部門在基於作出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之後簽訂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明文規定的7個方面內容的經營協議?[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三)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四)履約擔保;(五)違約責任;(六)爭議解決方式;(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可有主管部門在基於作出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之後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可是在按照《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了符合規定數量、質量要求車輛,並經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要求後,得到的車輛《道路運輸證》?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何以敢不遵全市“經營權期限5年”之規定,而擅自與人簽訂“經營權期限為8年”的違法非法無效格式合同?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使用違法非法無效合同欺行霸市5年餘,甚至可能一輪復又一輪地延續經營現狀是否應該終結?可否再任其橫行?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以主管部門時任主要負責人為其牟取了利益,進而成功抹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從而洗白其非法行為,保全其非法利益的行為,是否應該立即糾改,還主管部門時任主要負責人清白,並承擔相應責罰?
試問:該出租汽車公司應不應該為其行為承擔行政處罰甚至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嗎?
試問:時至今日,該出租汽車公司該批甚至那幾批未經許可的車輛仍大搖大擺運營是誰和誰給了它尚書寶劍?又是有哪些層級的達官和衙門對其“霸凌到‘我就是法、你能把我怎麼樣?’”之行為視若無堵?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