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第1/3 頁)
向北理由而氣壯的最大底氣,是他知道自己沒有做什麼虧心事。
所以在後來,在他機會去自己接觸外界的時候,他找了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的老大,調閱了卷宗。
也是透過調閱到的卷宗和他的認知,他才驚訝地發現搞他的那些人還真的是無所不用其極,連違法的合同也作為書證採用了……難怪他到最後能得到有司的支援。
違法的合同,當然是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當然不能作為書證。
書證之合同無效?
怎麼不讓人感興趣去了解書證的有關常識和採用為書證之合同倒底是怎麼因違法而無效的呢……
人們知道,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並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會計憑證、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不同的行業除了有共性的以外,還有行業本身它自己的個性化書證。
書證作為訴訟證據,早為羅馬法所確認。而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中亦有運用書證的規定。至於中國,在其古代的西周的訴訟中亦有運用書證的規定。例如:《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地訟以圖正之。”《周禮·秋官》記載:“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傅指文書,別指一分為二,雙方各執其一。“傅別”就如同後來憑騎縫核對的票據。“約劑”也是古代作為憑信的文書契券。等等這些,都說明了當時的地訟、財訟都需調取書證。另外,後來的秦簡《封診式》中,也有將簿籍記錄作為逃亡罪證據的記載。
任何書證都沒有預定的證據效力,這一鐵律是有據可依的。如:《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對經過公證機關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對書證可透過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鑑定等方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中,書證應在法庭上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民事訴訟中,書證應在法庭上出示。審查書證時,應注意書證是否偽造,內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和能證明案件中什麼待證事實等(見文書檢驗、筆跡檢驗、印章印文檢驗)。
特別是能證明案件中什麼特徵事實,會顯得格外重要。
從概念上的認知角度而言,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徵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透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在一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是採用廣義的理解來對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在形式上,書證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並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資訊資源的必要媒體。
按照“書證由於其所載現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於長期儲存。”“書證具有物質性,基於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並與案件有關聯性。”特徵,和“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作案動機和目的”“可以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辯和虛偽的陳述““特別是在貪汙等經濟犯罪案件中,書證是不可缺少的證據。”之意義,書證之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並與案件有關聯性和書證之在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