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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和酋長們的這些事情很像是我們熟悉的內容,如果經學家們看到了這些記載,大概會欣慰於周公制禮的影響力竟然波及到了這些遙遠的比夷狄更要夷狄的地區。在這段引文的最後一句,「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時他尚未把別的妻子提到她曾佔有的位置上」,意味著酋長終於會把某位「別的妻子提到她曾佔有的位置上」,這就是我們在魯隱公元年所要面對的「繼室」問題了。那麼,「子以母貴,母以子貴」這些規則也會在他們那裡發生作用嗎?——這問題我們會在一部非常熟悉的典籍裡找到參考,即,看看《舊約》裡亞伯拉罕的孩子以撒和以實瑪利的繼承權之爭,還有上帝的態度。520是的,別看亞伯拉罕是個極端虔誠的信徒,可他有著兩個妻子(早期的一些基督教派還曾由此認為上帝並不禁止一夫多妻制,他們甚至還不遺餘力地提倡一夫多妻制,認為只有一夫多妻制才是合乎聖潔生活之道的)。521
現在再回過頭來看看隱公元年的這個「繼室」問題應該怎麼解決。前述當中,杜預的推測是:聲子是孟子的姪娣或二媵的姪娣;楊伯峻則引出了《史記·魯世家》的說法,推測聲子是「賤妾」,進而推論:魯國此前似未有過以妾為妻之事,則聲子只能稱為繼室,而不能稱為夫人。
杜、楊的闡釋都展示了前述《公羊傳》所謂「子以母貴」的一面,卻並未涉及「母以子貴」的這另外一面。如果「母以子貴」當真只是後儒附會,事情倒容易解釋一些。而我們不妨按照公羊家的說法試想一下:假如繼室的兒子最後繼承了國君之位,根據「母以子貴」的原則,這位繼室該不該升格為夫人?前文講過:據何休解釋,隱公和桓公都不是嫡子(元妃孟子應該沒生過兒子),而桓公的母親是右媵,在所有媵妾當中地位最尊,既然「子以母貴」,桓公便是當之無愧的合法繼承人,而在他成為繼承人之後,「母以子貴」,他的母親也會跟著沾光,身份會從媵妾升為夫人。而如果按照上文中傅隸樸對「仲子歸於我」之「歸」字的解說,桓公的母親仲子則一過門就是正妻,桓公應該按照「子以母貴」的原則作為繼承人,但是,根據「諸侯不再娶」的原則,魯惠公迎娶仲子當屬「非禮」,那麼桓公的繼承人身份便不一定那麼名正言順了。——問題到此需要兩說,一是「諸侯不再娶」證之《左傳》,似有可疑,或者說恐有後儒烏託邦的影子;二是假定「諸侯不再娶」為真,則《公羊傳》所謂隱公和桓公「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倒可以有一種新的合理解釋了:媵妾之中身份最高的聲子和屬於「非禮」迎娶的第二任正妻仲子,她們各自所生的兒子到底哪個身份更高?還真是不好說,「國人莫知」確是可以理解的。
這是經學史上的一個重要辯題,妾之子立為君,能否把自己的生母立為夫人?——不僅今、古文學派存在分歧,《公》、《榖》兩學也有爭議,許慎和鄭玄便曾各自引經據典,論證該說為合禮或非禮,其中涉及喪服制度、尊卑之序、匹嫡之論,大見繁複,畢竟這在古人眼中屬於國之大本的重要問題。522
劉麗文《〈左傳〉「繼室」考》專論《左傳》當中的繼室問題,其分析過程大量涉及隱公和桓公的繼位合法性問題,值得參考,這裡先引述一下她對「繼室」一詞最後所歸納的定義:
「繼室」一詞全面一些的意思應當是:古代諸侯或卿大夫的嫡妻死後,繼續死者位置攝治內事的人叫「繼室」。對於諸侯來說,繼室的名份在眾媵妾之上,但仍不能和原嫡妻(夫人)享用同樣稱呼。但如果原嫡妻無子,繼室之子有繼承權;如果繼室之子繼承了他父親的地位,繼室則可以享用與原嫡妻一樣的稱呼及名份。另外,有時也不一定是嫡妻死後方可以繼室,貴妾死後亦可以繼室;稱為繼室的,不只限於次妃,也可以另娶;如果原無嫡妻,繼死去的貴妾嫁過來的繼室,也可以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