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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年》:齊人來媵。

《公羊傳·成公十年》: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晉將嫁女於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以藩載欒盈及其士,納諸曲沃。

以上諸例當中,《左傳·僖公五年》「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是說晉獻公滅了虞國,把虞國國君和虞國的大夫井伯作了女兒的陪嫁(媵)。其他例子裡,有魯國嫁女到宋國,晉、衛兩國媵之,魯、晉、衛都是姬姓,宋是子姓;有晉國嫁女到吳國,齊國媵之,但晉國姬姓、吳國姬姓,齊國姜姓,這既犯了「同姓不昏」的原則,又犯了「同姓往媵」的原則。

一經三傳所記的例子太少,也許《公》、《榖》兩家的解釋是有道理的,即諸侯媵女屬於小事,照例不必記錄,只在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才加以記錄。如《春秋·隱公七年》載「叔姬歸於紀」,504何休和杜預都解作:叔姬是伯姬的妹妹,伯姬在隱公二年已經嫁到了紀國,叔姬應當從嫁,但因年小未行,直到隱公七年才隨嫁紀國。而《春秋》定例有所謂「媵不書」,這裡作了記載,是為「變例」。但是,所謂「變例」,到底是孔子真義還是後儒附會,這又是一大公案。朱熹曾論這種文風是「弄法舞文之吏之所為」,不是聖人的「大中至正之道」。505

公案難斷,姑且以變例論,有變例則必有深意,至於深意何在,何休說是叔姬後來作了嫡妻,且有賢行。徐彥為之尋找證據,引《春秋·莊公二十九年》「紀叔姬卒」和《春秋·莊公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一卒一葬《春秋》都有記載,叔姬自是嫡妻無疑。506——如果此說屬實,就說明媵(姪娣)是可以升為正妻的。

再者,「三傳」凡用「媵」字,似乎多是「二國往媵」那種意義之「媵」。「媵」字在「三傳」和《史記》當中的用法截然不同。《史記》當中,「妾」依然卑賤,但「媵」在《公羊傳》中的涵義已經不復存在了。這或許說明:「二國往媵」之事或有可疑,《史記》裡的媵近似於姪娣婚,只不知道這是出於語義變遷還是本來如此。

呂思勉分析婚制,曾論及媵、妾之別,說因為男權無限,所以男主人對家裡的女性只要看中了誰都可以通姦,於是,在這些被「通姦」的女性當中,從妻子那邊來的就叫做媵,自家原有的就叫做妾,在妻子之外而有性生活的女子不外乎這麼兩類,所以古時常以妾媵並稱。後世娶親送女之制已廢,媵之名便也跟著廢了,都被稱為妾了。507

至此,回顧杜預、孔穎達和楊伯峻對聲子「繼室」的不同解釋(即便考慮到現代學者對媵妾制度的質疑,而保守地以侄娣婚視之),大約可以推測:如果聲子僅僅是「賤妾」而不是「媵」的話,攝行元妃孟子之職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只有當聲子本為「右媵」的時候,這種論資排輩的提升才是順理成章的。

媵妾制度雖然被公羊學家描述得巨細無遺,但那些「諸侯一聘九女」和「二國往媵」之類的說法還是難免令人起疑。畢竟這些婚姻大多都是政治掛帥的,如果要符合「二國往媵」的規矩,就需要有四個同姓諸侯國參與其事(一國娶妻,三國嫁女),這種要求對於政治婚姻來說顯然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這真是春秋時代得到普遍實行的一貫制度,還真有些難以想像。

驗證公羊家的這些說法,可以參照地下出土的「媵器」。

所謂媵器,一般認為是諸侯在嫁女的時候專門鑄造的青銅器,是陪嫁的東西,可供女子在夫家作祭祀或生活用,銘文上還會記載著這類的話:「女兒,你要出嫁了,作父親的給你鑄了這件青銅器,你在夫家要珍惜使用!」春秋時期是媵器製作的鼎盛時期,可雖說鼎盛,卻也有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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