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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峰見我不走了,開始起疑,此時他已經沒有利用價值了,我用電警棍直接把他打昏,綁了起來。
等到天亮後,我開著車重新上路,從省道繞回白象縣,再進入老公路,那裡停著我自己的車,我怕白天動手不安全,一直等到了晚上,隨後就是我殺死王紅民等五人的過程了,並且用汽油把整輛車燒了,目的自然是不想被發現車身做了藍色的油漆。燒完車,我留在現場仔細檢查,部分油漆還沒完全燒掉,我燒了第二遍,最後確認車身油漆完全看不出了才行。
隨後,我把林小峰和朱夢羽帶上我自己停那兒的車,開到了公路最裡面,把朱夢羽也殺死埋掉。當然,這兩次的犯罪過程,我都穿了林小峰的鞋子,我和他身高差不多,體重應該比他重十斤左右,但我知道這些都在法醫鑑定的誤差範圍內。
做完這些後,我再開車把林小峰運到水庫,再次用警棍把他擊昏,然後給他身上用繩子綁上石頭,直接扔進湖裡淹死了。電警棍的外傷是驗不出的,法醫最後的鑑定結果一定是他並無外傷,致死原因是溺斃,完全符合他畏罪自殺的情形。
對了,殺死他前我還做了幾件事,我戴上膠皮手套,把幾個東西上我的指紋全部擦乾淨,再用林小峰的手握幾遍,使事後發現的那幾項物證上只有林小峰自己的指紋。
我考慮到如果林小峰的屍體很快並人發現,那麼法醫很容易鑑定出他的具體死亡時間,當發現他的死亡時間只比其他人遲幾個小時,勢必對他的畏罪自殺產生懷疑,所以我把他綁石頭上,沉到湖邊一處較深的地方,仔細檢查過,旁邊即便有人走過,也不會輕易發現他的屍體。等他屍體在下面沉上一星期後,我再弄出來,給他原來捆綁過的地方纏上水草,造成他跳水自殺後,被湖底水草纏住,一時沒浮上來的假象。只要他屍體在水下沉上一星期,法醫就無法鑑定出他具體是哪天死的了,我很懂刑偵,當然知道這點。
犯罪計劃基本做完了,不過我知道,這不算完,很快會有大量警察調查這起案子,如何讓專案組徹底相信林小峰是兇手,是關鍵。
第六十一章
第二天是1月11號,早上我戴上手套‐‐避免留下指紋,拿出王紅民和林小峰的手機,用王紅民的手機打通報警電話後,開啟林小峰的手機,播了那段錄音。隨後我去了紹市服務區,把汽修店放著的縣局別克開回來,下高速時用的是豐田車的通行證。
為什麼事後調查高速通行證時,工商所的別克通行證沒下高速,而且全省高速並沒發生過謊稱通行證丟失的情況?
因為工商所的別克車下高速,用的是縣局別克車的通行證。縣局別克車下高速,用的是豐田車的通行證。而這輛無論誰都不會想到和案子有關的豐田車,此時此刻還停在高速上,我把它停在了奉化服務區。
我原本準備等過完年,徹底風平浪靜後,再回去把它開出來,到時謊稱丟了通行證下高速。反正車主是個企業老闆,有好幾部車,我借了他的車後,他不會催要的。
1月11日,我撥打了綁架電話,裡面威脅的殺人時間故意定在了1月12號晚上,因為我知道這個電話過後,當天上面就會派專案組到縣裡,安排人質的解救工作。如果第二天過去後,人質還沒發現下落,第三天或更晚,發現人質都死了,那麼救援失敗的責任就要專案組背了。此後警方就會開始偵辦這次命案,迫於救援失敗的問責壓力,專案組必然希望儘快破案。利用專案組的破案心理,在恰當的時候,把林小峰犯罪的線索一個個展現出來,想必一切都順理成章了。
可是運氣不是太好,出了點意外,1月11號我剛打了綁架電話,誰知道當天屍體就被發現了,而且是在專案組趕到縣裡之前。如此一來,專案組沒有責任了,急於破案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