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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保安總局。
中央保安總局,德語縮寫為rsha。
下轄7 個主要職能局:1 .人事管理局。前後4 任局長分別為維爾納&iddot;拜斯特、布魯諾。施特萊肯巴赫、舒爾茨。
2 .法律。經濟和行政管理局。前後4 任局長分別為維爾納&iddot;拜斯特、瑙克曼、齊格爾特和施帕希爾。
3 .國內情報局。局長自始至終只有一人,即黨衛軍少將奧託&iddot;奧倫道夫(特別行動隊案件的二首犯之一)。
4 .秘密警察局。局長自始至終只有一人,即黨衛軍少將海因利希&iddot;密勒。大小官員1500人上下。
5 .刑事警察局,簡稱克里波。大小官員1200人上下。局長由阿爾圖爾&iddot;奈比擔任,他因捲入&ldo;7 &iddot;20&rdo;事件被處決後,由潘欣格爾繼任。
6 .國外情報局。大小官員500 餘人。先後2 任局長分別為海因茨&iddot;尤斯特和瓦爾特&iddot;舒倫堡。
7 .意識形態調研局。局長為弗朗茨&iddot;希克斯(特別行動隊案件的主犯)。
六、黨衛軍中央經濟管理總局(略)。
七、種族移民局(詳見第六章內有關種族移民局審判案)。
八、納粹德國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略)。
九、納粹德國內閣(略)。
上述組織的官員中,文職處長以上、武職l 校以上基本已具備納粹戰犯資格,大部分曾在第二次紐倫保審判之&ldo;中央保安總局審判案&rdo;等案件中受審。
鑑於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懲辦的物件均為納粹德國最高階領導層中的份子,即危害整個歐洲甚至其他大陸的首要戰犯,因而各個盟國和戰爭受害國以及進行了非納粹化之後的德國,又相繼進行多次審判,審判的物件為那些在本國茶毒生靈的納粹戰犯以及本國為虎作悵的叛徒、賣國賊。
各個盟國獨立進行的對納粹戰犯的審判,一般均以乙級戰犯和丙級戰犯為物件,只有美軍駐德佔領當局獨自進行的第二次紐倫堡審判案,被告中包括極少數甲級戰犯。
第四節 虎頭蛇尾的第二次紐倫堡審判
駐德美軍佔領當局於1946年5 月至1949年4 月對抓獲在案的185 名納粹甲、乙級戰犯進行了第二次紐倫堡審判。案犯中包括22名部長和政府官員、43名將軍、26名軍官和士兵、56名黨衛軍軍官、39名法官和醫生,其中女性被告5 名。對上述戰犯的審判分為12個案件進行,分別為:醫生審判案;空軍元帥米爾希審判案;經濟管理總局審判案(又稱納粹集中營審判案);特別行動隊審判案;中央保安總局審判案;種族移民局審判案;軍火巨頭弗利克審判案;法本康采恩審判案;軍火巨頭克魯伯審判案;納粹德國政府高階官員審判案;納粹法官審判案和殺害人質審判案納粹德國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審判案。
一、醫生審判案‐‐美軍佔領當局對勃蘭特等人的審判案。
此乃美軍佔領當局在紐倫堡組織的對乙級戰犯的十二大審判案中的第一個。被告均為在納粹全國性衛生部門或機關工作的官員或在國家級醫療研究機械供職的高階醫務人員(不包括在納粹集中營供職的現職黨衛軍男女醫生)。他們被控犯有違反人道罪,參予制定和起草了對重殘病人和猶太人、吉普賽人的&ldo;無痛致死綱領&rdo;,組織和指導了利用集中營囚犯進行非人道的活人試驗,特別是其中最為險惡的企圖推廣到所有被佔領國家的高效率的絕育手術試驗。該審判案始於1946年10月,次年8 月20日進